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7-00361 成文日期: 2017-06-30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7〕5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YD01-2017-0010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7- 07- 12 1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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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有序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不断完善“依法有偿、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机制,大力引导经营权有序流转并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原则。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原则。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引导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二、工作机制

  (三)土地流转方式。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农户可自主流转,也可委托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土地流转应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特色村和特色镇及优势产业带的发展。土地流转后,应由流入方自主经营,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包给任何其他人经营。土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承包期(2028年底)。

  (四)引导奖励机制。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对当年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增流转土地100亩(含,下同)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

  (五)准入审核机制。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入方应根据资金实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技能、设备、管理经验、经营人员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方案。各镇(街道)应建立土地流转准入审核专家库,专家库由县、镇(街道)农技人员和村(社区)相关人员组成,在审核前通过抽签确定专家组成员。凡原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新增土地流转的,由镇(街道)建立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评审组组织专家组进行土地流转准入审核,并由评审组填写《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见附件),根据评审组审核意见办理土地委托流转手续。本意见发布前,农户已与村(社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已由经营主体经营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流转手续(风险保障金按新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六)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土地流转应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在县域范围内新增或到期后土地流转经营总规模应予以控制:粮油种植按评审组审核确定的A、B、C类别,分别在1000亩、500亩、300亩左右(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蔬菜种植初次流转的在50亩以内,已具有种植5年以上经验的在100亩以内;林果种植的在100亩以内;食用菌种植在20万平方尺以内;其他特色产业根据实际情况由县、镇(街道)共同商定。

  (七)价格指导机制。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保护经营主体的利益,防止哄抬土地流转价格,破坏土地流转市场正常秩序。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要充分尊重农户与经营主体的意愿,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费以实物折价确定为宜,实行土地流转指导价制度,原则上我县土地流转指导价为500斤/亩·年晚粳谷,按县粮食部门公布的晚粳谷收购价进行折算。县农业经济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各镇(街道)也可根据土地种植作物、地力、基础设施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台本镇(街道)土地流转指导价。

  (八)风险管理机制。继续实行县、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资金,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上年新增(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安排,并列入县、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县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新签或变更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经营主体按年流转费的50%,但不低于3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村提取和经营主体交纳的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切实保障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

  (九)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各镇(街道)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年终评选结果,分别给予2-4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运作。

  (十)就业保障机制。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大龄人员(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经镇(街道)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按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农户承包地全部流出并期限10年以上的,在土地流转期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无地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的,经镇(街道)审核,可享受无地居民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后不再作调整。

  (十一)创业引才机制。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农林类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增连片流入面积在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9]65号)的有关激励政策,并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上予以倾斜。对直接从事种养业的规模经营主体引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一年以上的,参照《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盐委[2010]10号)给予规模经营主体有关激励政策。

  (十二)纠纷调处机制。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和工作体系,形成“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有序引导全县土地流转。

  (十三)流转退出机制。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经营主体无法继续耕作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出现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经流出方提出整改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

  三、工作措施

  (十四)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要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扶持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总结土地流转典型经验和做法。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服务,合力推进土地流转平稳推进。

  (十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要按照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积极培育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加快实现专业化分工,提升农业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升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经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原盐政办发〔2013〕97号、盐政发〔2015〕51号等土地流转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终止。

附件:1.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粮食类)

      2.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蔬菜类)

      3. 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林果类)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