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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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方面,包括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服务对象、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实施意见通过八项举措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1、强化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意识。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推进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着重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必须落实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

   3、健全留守儿童信息管理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4、建立发现报告以及帮扶转介机制。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5、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

  6、依法处置侵害行为落实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7、发挥群团组织优势落实帮扶措施。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

    8、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爱心课堂,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海盐县民政局

  解读人:于海平 联系电话:86110185

 


作者: 吴燕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