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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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引导监护人要依法尽职尽责,促进其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强化政府主导。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镇(街道)属地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的长效机制,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三)强化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鼓励、动员其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着眼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服务对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本县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意识。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要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围绕“法、理、情”,运用多种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讲情义,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父母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督导员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各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推进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着重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必须落实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即时报送等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干预和帮扶结对等相关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养育状况督导评估等关爱服务工作。同时,全面推广“添翼计划”、“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把留守残疾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三)健全留守儿童信息管理机制。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并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月5日前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民政部门。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镇(街道)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由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安和教育部门,公安和教育部门对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四)建立发现报告以及帮扶转介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及时、动态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各镇(街道)接到公安部门关于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会同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县教育部门、各镇(街道)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和各镇(街道),教育部门和各镇(街道)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其他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寒暑假期间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按适当比例配备学校社工。 (六)依法处置侵害行为落实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地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镇(街道)。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七)发挥群团组织优势落实帮扶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等要积极依靠基层组织,整合村(社区)内已建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闲置用房等资源,拓展“少儿之家”功能,开展生活托管、家教服务、课外活动等,同时广泛招募“社会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会同教育等部门办好村(社区)家长学校。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八)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爱心课堂,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村(社区)可聘请社工、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担任留守儿童辅导员,定期为留守儿童举办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留守儿童家庭互助队伍,坚决防止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孵化培育社会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创新关爱形式,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督导评估情况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指导、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并在各村(社区)设立留守儿童服务工作室,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改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少儿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镇(街道)主要领导是辖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必须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人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法律讲座、家长会议、道德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家庭教育、品德培养等知识,形成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构建舆论引导机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强舆情预警,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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