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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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对城乡困难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民医院或在乡重点优抚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残疾人康复补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其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类对象。(一)一类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2.特困供养人员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3.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二)二类对象:1.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2.低收入户家庭成员;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三)三类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医疗费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金额2万元以上,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 三、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1.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2.超过一个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3.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四、医疗救助有哪些方式? 医疗救助包括两种方式:1、一类对象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2、救助对象因患疾病,经各类报销、补助后,其家庭仍难以承担自负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对其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五、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经各类报销、补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一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全额救助)。二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对象,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精神残疾人员、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全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20000元。对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慈善救助,具体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六、该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或在结报点报销时,系统自动计算救助金额,并由医疗机构或结报点先行垫付,无需救助对象支付。三类对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支出凭证、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相关链接: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