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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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线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医疗救助是对城乡困难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民医院或在乡重点优抚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残疾人康复补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其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及被列入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

  (二)二类对象:

  1.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2.低收入户家庭成员;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三)三类对象:

  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医疗费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金额2万元以上,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方式

  1.一类对象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疾病,经各类报销、补助后,其家庭仍难以承担自负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对其自负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经各类报销、补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全额救助)。

  二类对象,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对象,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海盐县卫生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盐卫〔2012〕160号)的规定执行;精神残疾人员按照《海盐县残联等关于印发海盐县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残联〔2014〕50号)的规定执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按照《浙江省民政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浙民助〔2013〕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全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20000元。

  (四)对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慈善救助,具体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超过一个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七条医疗救助程序

  一类、二类对象医疗救助按照《海盐县民政服务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实时结报审批管理办法》(盐民〔2008〕92号)规定实行即时结报。

  三类对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支出凭证、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1.财政性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列入县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应增加。当年度救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3.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

  2.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慈善总会、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和结算平台建设,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不合理支出;

  县慈善总会参与城乡困难人员的社会救助;

  县总工会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并委托村(居)委会对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经费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第十一条从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允许或纵容他人冒名就诊,帮助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卫生计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1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盐政发〔2010〕4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

  2.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