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39号
FHYD65-2015-0008

  • 发布时间: 2015- 05- 1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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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助〔2014〕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救助及时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三年以上的人员,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具有赡(扶、抚)养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意外事件,家庭日常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其他不应列入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

  (一)资金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特别巨大的,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实物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以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时限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给予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收入证明、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情况等证明。村(居)民委员会经调查评议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镇(街道)民政办。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以简化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公示和款物发放等工作,公示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时间应不少于7日,其中,一次性款物救助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每户救助金额5000元至10000元的,由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入户调查。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管理及拨付

  (一)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县、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资金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资金。县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镇(街道)财政也要将需要配套的资金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县、镇(街道)财政分别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临时救助资金由县、镇(街道)按70%、30%的分担比例执行。

  (三)资金拨付。镇(街道)民政办在季度末25日前,将本季度救助审批资料及统计报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救助情况汇总后,于30日前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县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救助资金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各镇(街道)民政办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依托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建立一门受理综合性服务平台和救助申请窗口,设置醒目的标牌、标识和监督电话。充分利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准确识别社会救助对象。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

  强化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服务群众优势和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有“救急难”需求的家庭,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三)建立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依托县社会应急联动、12345县长电话等平台,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对临时陷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拓展救助工作方式,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救助,形成“救急难”工作合力。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救助服务方式,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探索社工介入模式,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情况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救助款物的筹集及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流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

        3.《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公示表》

        4.《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