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盐政发〔2015〕51号
FHYD00-201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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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绿色安全、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农业稳步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繁荣和谐,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浙政办发〔2015〕87号、浙财农(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 (一) 推进“两区”绿色发展。为提升农业园区发展层次,通过竞争性立项,以奖励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精品园,奖励比例为投资额(审价金额,下同)的45%。对通过县级验收的特色农业精品园,奖励5万元。 为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创意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八鲜采摘游基地和农产品集散地等建设项目,按园区立项方式和奖励标准给予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点给予12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相关政策依据县粮食生产意见执行。 (二)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投资新、扩建,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其生产设备、设施(不含土地购置费,下同)投资额20万元(含下同)以上,经批准立项的,按实际投资额35%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对招商引资或浙商回归项目,经批准立项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 强化金融支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发展生产的贷款,经贷款机构审核,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给予2.5%贴息,最高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由县财政每年按农业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机构,经认定,给予农业贷款保险保证日均余额的1.2%保费补偿,最高150万元。 二、完善流转奖励机制,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一)流转奖励。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含,下同)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 (二)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对各镇(街道)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年终评选结果,分别给予2-4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运作。 (三)鼓励组建土地专业合作社。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获农经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强化土地流转风险管理。继续实行县、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资金,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上年新增(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安排,并列入县、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县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保证金由经营业主按不少于3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村提取和经营主体交纳的风险保障金由镇(街道)统一建立专账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土地流出农民实行就业援助。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大龄人员(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经镇(街道)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按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完善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户承包地全部流出并期限10年以上的,在土地流转期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无地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的,经镇(街道)审核,可享受无地居民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后不再作调整。 三、创新体制机制,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一)壮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并每家奖励3万元。 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增加市场竞争力。对参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单位,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2万元展位补助。对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八鲜采摘、农业节庆活动的镇(街道)和部门,经申报同意,给予3-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积极推进农家乐发展 培育农家乐精品项目。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当年获得省级精品项目的村,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市特色村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 鼓励农家乐经营户(点)参与星级评定活动。对当年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等评定标准,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定命名,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鼓励农家乐经营户(点)、农户、社会资本等发展特色民宿,对当年新建的民宿或新发展床位8张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 (三) 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业,经考核,对开展农机作业(机插、机收、机耕、秸秆还田、粮食烘干、育秧)和统防统治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1-5万元奖励,开展沼液配送给予3-5万元奖励,对商品化育苗经营主体,服务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评定,给予5-8万元奖励。 (四)对根据县安排承接省市活动的有关单位,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 四、完善设施装备,夯实农业基础 (一) 加快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发展。对适合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农业机械,经批准同意,未列入中央或省补贴目录的,按购机额的45%给予一定补贴,单台最高补助10万元;列入中央或省补贴目录的设施大棚,县财政按省补资金追加35%补贴。 (二) 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对应用智慧设备设施,开展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经立项,县财政按投入给予45%补助。 五、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 搭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我县农业经营主体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重点支持有利于我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校(院)合作项目,对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单位,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10万元。对县政府聘任的农业首席专家,根据年终绩效考核,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 (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给予3-5万元奖励。 (三) 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创(领)办农业经营主体经认定,给予每年2.5万元的奖励,连奖三年。 六、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 推进生态循环种养模式。鼓励使用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设备。凡新认定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的,奖励5万元。 对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实行生态养殖模式(稻虾、稻蟹、稻鳅、稻鳖等)或采取立体循环种养模式等新型农作制度,认定为县级示范方的,每方奖励5万元,最高15万元。 (二) 鼓励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购置畜禽、水产、养殖废(尾)水、废气、排泄物治理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或实现养殖场内循环、减排的,经认定,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按销售量,以销定产,每吨补助60元。农户使用县内生产的有机肥,实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每吨补助 100 元。 (三)加强生态绿化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重点公益林补助)。按省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松材线虫病除治。根据省下达的除治任务,县财政按镇(街道)除治费用总额的75%给予补助。 森林村庄。对成功创建浙江省森林城镇(街道)、森林村庄(社区)的给予补助,森林城镇(街道)30万元/个,森林村庄10万元/个。 古树名木。对农村地区签订“海盐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书”的古树名木产权单位(人)给予补助,500元/株•年。 绿化养护。镇(街道)、村(社区)所属的国有、集体林地,由镇(街道)聘请专业护林人员或专业绿化养护公司进行日常绿化养护的,按各镇(街道)养护费基数乘考核得分系数给予补助;养护费基数:300亩(含300亩)以下20万元,300亩以上每增加百亩,基数加5万元。 (四)鼓励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按《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加快推进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5〕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制订完成县级以上农产品地方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县级每项奖励0.5万元、市级或省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GA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可追溯、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经营主体,经考核通过,给予2万元的补助。 (三) 发展品牌农业。对新评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参加由各级政府或农业部门主办的各类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中央部委)1.5万元,市级(省厅、局)1万元,县级(市局)0.5万元。申报“浙江省农业吉尼斯”成功的实施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使用农业品牌对外销售本县初级农产品(水果、蔬菜)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实施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复查换证通过的减半补助。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为经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推广机构。 (二)凡被国土、环保、农经、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认定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违法违规行为改正以前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原补助资金外,列入黑名单,三年内取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资格。 (四)本意见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县以上财政资金对同类项目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五)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县农办、农经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盐政发(2013)65号、盐政办发(2013)70号、盐政办发(2013)97、盐政办发〔2013〕66号、盐政办发〔2012〕160号等文件或相关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