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5-12-16 00:00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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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稳步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我县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激发积极性,奖励为现代农业做贡献的农业主体,福利可是不少的哦!

    关于农业产业化:

    推进绿色发展

    对创意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八鲜采摘游基地和农产品集散地等建设项目,按园区立项方式和奖励标准给予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点给予10万元和8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投资新、扩建,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其生产设备、设施(不含土地购置费,下同)投资额20万元(含下同)以上,经批准立项的,按实际投资额35%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强化金融支农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发展生产的贷款,经贷款机构审核,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给予2.5%贴息,最高10万元。

    关于农业主体:

    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新建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3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并每家奖励5万元。

    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

    对参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单位,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1.5万元展位补助。

    推进农家乐发展

    对当年按照《浙江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定命名,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标志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鼓励农家乐经营户(点)、农户、社会资本等发展特色民宿,对当年新建的民宿或新发展床位8张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

    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

    对开展农机作业(机插、机收、机耕、秸秆还田、粮食烘干、育秧)和统防统治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1-5万元奖励,开展沼液配送给予3-5万元奖励,对商品化育苗经营主体,服务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评定,给予5-8万元奖励。

    关于农业设备:

    加快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发展

    对适合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农业机械,未列入中央或省补贴目录的,按购机额的45%给予一定补贴,单台最高补助10万元;列入中央或省补贴目录的设施大棚,县财政按省补资金追加35%补贴。

    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

    对应用智慧设备设施,开展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经立项,县财政按投入给予45%补助。

    关于农业科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经营主体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合作,对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单位,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10万元。对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给予3-5万元奖励。对县政府聘任的农业首席专家,根据年终绩效考核,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

    鼓励大学生创业

    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创(领)办农业经营主体,经认定,给予每年2.5万元的奖励,连奖三年。

    关于生态循环农业:

    推进生态循环种养模式

    凡新认定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的,奖励5万元。

    对沟坑面积占田块总面积10%以内,实行生态养殖模式(稻虾、稻蟹、稻鳅、稻鳖等)或采取立体循环种养模式等新型农作制度,认定为县级示范方的,每方奖励5万元,最高15万元。

    鼓励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或购置畜禽、水产、养殖废(尾)水、废气、排泄物治理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或实现养殖场内循环、减排的,经认定,给予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按销售量,以销定产,每吨补助60元。农户使用县内处理中心生产的有机肥,实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每吨补助 100 元。

    关于农产品安全: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对制订完成县级以上农产品地方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县级每项奖励0.5万元、市级或省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GA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可追溯、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经营主体,经考核通过,给予2万元的补助。

    发展品牌农业

    对新评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参加由各级政府或农业部门主办的各类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中央部委)1.5万元,市级(省厅、局)1万元,县级(市局)0.5万元。申报“浙江省农业吉尼斯”成功的实施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使用农业品牌对外销售本县初级农产品(水果、蔬菜)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销售额的1%奖励。最高100万元。

    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实施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复查换证通过的减半补助。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