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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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县城中心城区改造,规范对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涉及的农民私房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县城中心城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拆迁农民私房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所谓的“县城中心城区”具体指哪一块?哪些是“农民私房”?哪些人算是“被拆迁人”?小编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县城中心城区: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农民私房:是指按农(居)民建房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建造在原农村集体土地(含撤村建居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或符合集体土地上建房相关规定的私房。 被拆迁人:是指拆迁范围内已享有合法独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被拆迁农民私房所有权人,被拆迁人认定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 本办法对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拆迁公示: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需拆迁农民私房的,由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必须在拆迁地段或所在社区、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张贴。 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其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其中批准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结合批准建设的建筑层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建设的加层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评估:评估机构由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 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可享受优惠价格、综合价格购房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安置用房有多种户型的高层式公寓或多层式公寓。 选择多层式公寓安置用房安置:安置基准面积内的,按安置结算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结算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结算价格结算。 选择高层式公寓安置用房安置:安置基准面积内的,按安置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 3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
有些人不享受上面提到的安置优惠政策: (一)现有家庭人员均为非私房坐落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现有家庭人员均非因私房坐落地的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享受劳动力安置而办理农转非户籍性质变动的; (三)现有家庭人员均已享受过优惠购房政策。(优惠购房政策是指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 非农人员以不同方式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房,在拆迁补偿安置时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不享受本办法的安置优惠政策。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安置用房确需超出实有安置基准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调节比准结算价格结算。 这些被拆迁人可以受到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选择高层式公寓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确定。 被拆迁人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优惠购房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放弃优惠购房的面积予以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市场调节比准价标准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有安置基准面积予以奖励。 这些建筑只能获得货币补偿: 被拆迁的畜舍等用房不作安置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政府公布的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的附属物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别忘了领取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1—4人/户的,每次600元/户;5人/户以上的,每次800元/户;被拆迁人可享受搬家补助费2次。 (2)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每户按实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不足180 M2按180 M2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