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4-00393 成文日期: 2014-10-15
文件编号: 盐政办发〔2014〕1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FHYD01-2014-0018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 10- 16 16: 23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浏览量: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旅游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增强海盐旅游人才的竞争力,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4〕2号)、《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盐委〔2010〕10号)和海盐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创新推进人才强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旅游人才,主要包括旅游行业管理人才、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导游服务人才。

  第三条旅游人才发展奖励着眼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层次、发挥人才作用,体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同步并适度超前的原则、人才引进与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外地人才与本地人才协调发展的原则,政府财政投入带动市场主体投入的原则,不断增强奖励的针对性、导向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县各类旅游企业工作,除本办法外符合我县其他人才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其政策。

第二章强化旅游人才引进

  第五条鼓励旅游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各类旅游企业或旅游相关机构工作。以下三类旅游行业精英人才的引进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的第四类人员补助政策给予6万元补助。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1)旅游酒店业精英管理人才。曾在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受聘在我县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主题文化酒店或纳入管理的特色民宿中担任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2)旅行社业精英管理人才。曾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百强旅行社中排名前50强的旅行社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受聘在我县旅行社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3)旅游规划精英人才。曾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五年以上、承担过4A级及以上景区规划的主设计师,受聘在我县旅游景区担任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鼓励旅游企业加强行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对旅游企业引进的中级及以上导游人才、旅游类本科人才,列入当年度《海盐县企业紧缺人才目录》的,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补助政策给予补助。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1)对新引进的持有高级及以上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员,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副总经理补助标准给予3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的持有中级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员,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新引进的旅游类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本科毕业生补助标准给予1万元补助。

  第七条旅游精英人才、旅游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个人所得税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八条旅游企业引进旅游精英人才和紧缺人才,参照企业引进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第四类、第五类人员的奖励政策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1000元奖励。

  第九条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四类、第五类人员补助标准、奖励调整时,本章第五条至第八条所述参照执行的补助、奖励随之调整。

第三章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条完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和协会三层次培训体系,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分层、分类开展旅游教育培训。

  (1)县委组织部每年安排一次旅游专题干部主体班次,培训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2)县旅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若干次专题培训。包括组织一次“浙江省景区导游证”上岗免费培训,鼓励全县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不包括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在职人员通过培训考证从事志愿导游服务工作,培训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3)推动旅游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培训。旅游行业协会(或联盟)组织的、邀请旅游大专院校、旅游培训机构或旅游专家进行的行业培训,可给予每次讲课费30%的补助。申请讲课费补助的培训项目,需提前向县旅委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县级层面与若干所国内知名旅游高等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作为海盐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和合作院校师生教学实践基地。利用和发展好海盐县理工学校旅游类职业技术教育资源,为县内旅游企业培养输送更多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加大旅游人才挂职锻炼力度。县旅委每年选送1名干部赴省旅游局顶岗学习,选送1名干部赴上海旅游系统挂职学习(补助执行县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在我县旅游企业导游岗位工作满3年之后,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给予以下奖励:取得外语导游资格证书的,给予3000元补助;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补助;取得高级及以上导游资格证书的,给予2万元补助。上述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四条鼓励旅游企业员工参加各类旅游技能大赛。通过县旅委选派,代表海盐县参加各级行业竞赛获奖的,一次性给予参赛者以下奖励:

  获国家旅游局组织的行业竞赛一、二、三等奖(或同类别奖项),每项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获优胜奖(或同类别奖项)或取得决赛资格的给予每项1000元奖励。

  获省旅游局组织的行业竞赛一、二、三等奖(或同类别奖项),每项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获嘉兴市旅游局组织的行业竞赛(该竞赛是以参加省级行业竞赛的选拔赛为目的)一、二、三等奖(或同类别奖项),每项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参加县旅委组织的行业竞赛,获奖者按照竞赛方案给予奖励,奖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第四章营造旅游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重视旅游人才的社会荣誉和精神奖励。推荐旅游人才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评比活动。适当增加旅游人才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类社会团体成员中的占比。

  第十六条设立旅游突出贡献奖,对在海盐旅游行业内的综合领域或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或产生积极影响的个人,按县政府或县旅委的表彰方案,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鼓励导游志愿者从事志愿导游服务,县旅委根据志愿导游服务开展情况,制定年度评优方案,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旅游人才开展旅游研究,为海盐旅游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县旅委每年组织开展旅游调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比,并按评比方案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旅游企业从业人员争取各项旅游荣誉(特指政府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旅游行业专属荣誉)。

  (1)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对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对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章 加强旅游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旅游人才信息库,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旅游人才信息化建设。开展旅游人才资源调查统计工作,摸清全县旅游人才资源的总量、结构和素质状况,建立全县旅游人才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开发、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旅游人才推介机制。研究旅游人才供求格局,为旅游企业挖掘、选拔各类旅游人才。通过政策指导、信息发布,引导旅游人才合理有序流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旅游精英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经引进单位调查核实,可由县旅委会同县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享受补助对象当年度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取消当年度有关奖励与补助。受奖励、补助对象在当年及兑奖期间离开原单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该年奖励、补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旅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地税)局、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