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农〔2026〕38号
FHYD65-202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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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6年5月8日
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保障效应,促进全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2025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形成农民群众得实惠、乡村产业有保障、财政补贴有效率、保险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促进全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稳定。 二、保险政策 (一)中央、省定险种 1.保险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水稻种植保险、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油菜种植保险、生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林木综合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得同时投保种植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 (2)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大麦种植保险、设施农业大棚保险、大棚蔬菜种植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大棚西瓜种植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葡萄种植保险、柑橘树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鸭养殖保险、湖羊养殖保险。 2.保险对象和方式。按照《关于修订部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省定险种的通知》(浙农计发〔2025〕11号)文件要求执行。 3.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按照《关于修订部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省定险种的通知》(浙农计发〔2025〕11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目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5〕19号)执行,水稻种植、水稻完全成本、小麦种植、小麦完全成本、大麦种植、油菜种植等6个险种投保人自负的保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详见附件1)。 (二)地方特色险种 1.保险品种。包括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稻田养殖小龙虾保险、养蚕地方特色保险、水稻育秧种植保险和生猪收入保险等5个险种。 2.保险内容 (1)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 包含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全县符合条件的所有种养殖户,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投保。县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保险金额、费率、标的、责任等详见附件2。 (2)稻田养殖小龙虾保险 符合条件的所有种养殖户,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投保。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5%,县级以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含省级20%)的保费补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详见附件3。 (3)养蚕地方特色保险 县域内的蚕农、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均可投保。每期蚕种保险金额800元/张,春蚕费率2%,中晚秋蚕费率4%,县级以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70%(含省级20%)的保费补贴,镇(街道)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保费补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详见附件4。 (4)水稻育秧种植保险 水稻育秧的种植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均可投保。每亩秧苗保险金额参照秧苗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常规稻15000元,杂交稻25000元,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根据水稻育秧盘大小及数量进行计算,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费率8%,县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详见附件5。 (5)生猪收入保险 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企业)均可投保,可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投保。县财政对生猪收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给予补助,每头最高不超过25.70元且保险费补助比例不超50%,超过部分由生猪养殖户自行承担,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保费补贴清算。开展该业务的保险公司需每年2月底前对过去24个月的平均赔付率进行回顾分析,及时调整约定出栏价格和保险费率,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数量、保险费率等,参照《嘉兴市生猪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嘉农发〔2026〕5号)执行。 (三)其他涉农险种 1.保险品种。包括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1个险种。 2.保险内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土地专业合作社均可投保。保险金额=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2.5%,县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保费补贴,投保人参保土地所在镇(街道)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保费补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详见附件6。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列明险种在保额、费率、补贴比例等方面有调整的,同步按照上级文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本意见未列明的其他中央、省定险种的承保由承保机构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3.险种的保险期限、责任和理赔标准等保险内容,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4.鼓励创新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对新开办险种给予一定额度财政补贴。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对险种优化调整,报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农业联审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施行。 5.本意见涉及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根据部门年度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 四、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承保机构要加强农险政策宣传,明确承保流程,简化理赔手续,积极妥善处理好每个赔付案件。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险种承保理赔、保费补贴资金等工作的绩效评价,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7日参照执行。《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省定险种保险实施方案》(盐农〔2022〕78号)、《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保险实施方案》(盐农〔2022〕79号)、《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增设参保对象“农用无人机”实施方案》(盐农〔2024〕68号)、《海盐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方案》(盐农〔2024〕24号)、《关于明确嘉兴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固定价)地方补贴政策的函》(盐农函〔2024〕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开设(中央、省)险种保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2.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方案 3.海盐县稻田养殖小龙虾保险方案 4.海盐县养蚕地方特色保险方案 5.海盐县水稻育秧种植保险方案 6.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方案
附件1 海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开设(中央、省)险种保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附件2 海盐县家庭农场地方特色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瓜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大棚作物种植面积5亩(含)以上,露地作物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种植面积未达到以上亩数要求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参加保险。 (二)农机具综合保险。经过当地农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并审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家庭农用机械(含农用无人机)、附加机上人员和保险事故第三者。 (三)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从事农业生产,且年龄在18周岁至75周岁的务农人员。 二、保险责任 (一)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瓜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雹灾;冻灾;暴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坠落。 (二)农机具综合保险 1.农用机具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碰撞、倾覆。 2.农机具作业人员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农业设备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造成作业人员(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在操作使用农业设备的自然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农机具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农业设备过程中由于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碰撞、倾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赔偿处理 (一)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 保险瓜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瓜果赔偿处理 瓜果赔偿金额=每亩瓜果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瓜果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 瓜果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2.果实赔偿金额=每亩果实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果实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 其中,果实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果实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二)农机具综合保险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内据实赔偿;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根据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附加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赔偿金额,对于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其协商方案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三)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附表3),具体以双方约定合同为准。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瓜果的责任期间自保险瓜果开花定瓜定果时起,至保险瓜果成熟开始采摘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其他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单载明为准。 附表:1.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承保方案 2.农机具综合保险承保方案 3.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 附表1 家庭农场瓜果类保险承保方案
注:1.瓜果类包括:草莓、桃子、梨、杜瓜、无花果、火龙果、柑橘、西甜瓜等。 附表2 农机具综合保险承保方案
注:1.农机具投保提供合格证及发票。 2.每架农用无人机机身保险额最高为2万元,若与实际机身价值不一致,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
注:1.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险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免赔3天,最高给付日数30天。
附件3 海盐县稻田养殖小龙虾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种养面积在30亩以上(含)单独投保,其他可以通过合作社、产业协会等形式集体投保。 稻虾共养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基础设施及排灌设施均符合农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水质正常,并有换水等设备;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附有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稻虾共作小龙虾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稻虾共作小龙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虾稻共作小龙虾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且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种源导向; 2.放养虾苗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记录; 4.套养的其他水产品,不属于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稻虾共作小龙虾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在保险期间,稻虾共作小龙虾发生如下疾病,并造成小龙虾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固着类纤毛虫病;烂鳃病;白斑综合征。具体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为准。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稻虾共作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元/亩)*(1-损失范围内亩均已经收获成虾重量(斤/亩)/标准亩产量(斤/亩)*(损失率)不同时期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不同时期赔付比例
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4个月(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责任期间自虾苗投放池塘7天后开始,至收获成虾基本结束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其他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单载明为准。 附件4 海盐县养蚕地方特色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由投保人饲养符合下列条件的蚕,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1.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养蚕技术管理要求; 2.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发放的蚕种; 3.生长发育正常。 投保人按照全年各期实际养殖的蚕种数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蚕损失的,损失张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农药、煤气等有害气体造成桑蚕死亡或上蔟不结茧; 2.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的流行性、暴发性蚕病; 3.雷击、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4.火灾、爆炸; 5.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赔偿处理 保险蚕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根据不同生长阶段,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蚕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保险蚕种的损失率在2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率在20%(含)-50%(不含)时,按保险金额的50%赔偿;损失率在50%(含)-80%(不含)时,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按保险金额的100%赔偿。 损失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确认,有疑义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或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损失核定专家组出具的证明和鉴定结果确定。 四、投保时间和保险期间 1.保险时间从每年度12月(春蚕订种)到次年11月止; 2.投保人应按照实际订购蚕种数,在春蚕和秋蚕订种时投保,不得在其他时间投保;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清单到户; 3.保险期间以每季蚕的一个饲养周期为限,即从收蚁起至上蔟结茧采售为止; 4.我县养殖一年分为三期,即春蚕、中秋蚕、晚秋蚕。 五、其他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单载明为准。
附件5 海盐县水稻育秧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秧苗可作为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秧苗”): 1.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2.水稻育秧采用育秧盘进行育苗; 3.所种植的水稻秧苗品种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或引种备案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秧苗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及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大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2.雹灾; 3.旱灾、高温、倒春寒、连续阴雨; 4.病虫害。 三、赔偿处理 保险秧苗在育秧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育秧盘秧苗损失率≥30%时认定为废盘,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 (二)育秧盘秧苗损失率<30%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秧苗损失率 秧苗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根据当地秧苗近三年平均植株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按照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损失数量证明、保险人现场查勘等资料综合确定。 损失面积按损失育秧盘大小及数量确定。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四、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秧苗出苗后开始,至移栽田间时止。原则上育秧期不得突破60天。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五、其他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单载明为准。
附件6 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土地流转费,即下一个待履约年度尚未缴纳的土地流转费。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流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租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的租金作为计算基础;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支付的租金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四、其它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设置等情况以保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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