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政〔2026〕92号
FHYD99G-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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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中心(站办)、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提高项目招引、人才培养、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创业创新,于城镇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人才公寓进行管理,重点解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入住对象条件 (一)承租人才公寓通过企事业单位申报。其中A、C、D、E户型每套居住人员不宜超过2人,B户型每套居住人员不宜超过4人。每人(户)只限承租一套。 (二)全职在于城镇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 1.在我镇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骨干; 2.在我县尚无住房,且并未享受其它政策性租赁住房政策。 (三)全职在我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可优先安排入住: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2.我镇引进的符合县级人才相关规定条件的人才; 3.其他涉及人才引进等事项,按相关程序执行。 4.符合本县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提出申请。 三、申请与审核 (一)高层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骨干申请承租人才公寓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企事业单位申请表》; 2.人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盐县区域内无房证明。 (二)符合优先租住条件的人才,申请承租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企事业单位申请表》,符合县级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个人还需提交《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人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认定文件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于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 (三)申请承租人才公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办理: 1.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人才可通过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将材料报送至于城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3.于城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同时抄告于城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 4.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接到申请表后,应当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人才入住,并通知承租单位持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5.承租单位应当按照租赁情况缴纳履约保证金(押金),原则上与业主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人才公寓正常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果停止租住,需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对租赁房屋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6.房源分配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在申请人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保障符合优先申请条件的人才入住,其余人员则采取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四、租住管理 (一)人才公寓根据承租户型类别计算月租金。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三年一定,由业主单位公布。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租金定价参考报告。业主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定价方案,确定下一年度租金基准价及各类户型的租金收取标准。 (二)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地下车位停车费等费用一般按照半年一预付的形式,由承租单位统一支付给业主单位。水电费按照承租人实际情况提前预存插卡使用。地面车位按次收费。住户入住时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套。 (三)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由承租单位提前一个月按照租住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申请。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初审后,经由于城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续签租住协议。 (四)如果人才的工作关系发生变动,承租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报告。 (五)承租单位和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单位和房屋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六)承租单位和房屋使用人在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五、监督管理 (一)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租住协议签订、入住和退租手续办理、协助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负责升级维护人才公寓日常管理系统,包括: 1.安全保卫系统。主要包括人才公寓总体安全环境的管理、对入住人员的管理、对车辆交通及道路管理。 2.设备设施维护系统。主要包括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给排水设备管理、供电设备管理、消防设施管理)、专业设备的管理(空调设备、电梯设备管理)、共用设施的管理。 3.环境绿化及保洁系统。主要包括人才公寓以及公共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人才公寓公共绿地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安全消防等工作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采用直管与委托外包相结合的模式开展。 (二)承租单位对其申请入住的房屋使用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应督促房屋使用人严格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承租单位及房屋使用人仅享有人才公寓的约定使用权,不享有收益权及处分权,且不得将房屋出借、转租、闲置,亦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有权解除租住协议,并以书面或短信方式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腾退房屋: 1.发现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 3.将人才公寓借予他人,或者将无关人员带入人才公寓长期居住、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特殊情况需由承租方出具书面说明)的;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租住协议到期的; 6.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8.其他根据租住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三)承租单位和房屋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承租方停止租住。如租住人因离职或不配合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停止租住人才公寓的,房屋使用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承租单位对房屋使用人负有劝离义务,经劝离后逾期拒不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 则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于城镇辖区内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纳税且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试行办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6年7月25日。 附件1: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企事业单位申请表 附件2:于城镇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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