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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79号提案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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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城镇委员联络室: 您在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建议》已收悉。4月15日,我局发函至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就相关内容征求其他单位的协办意见。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发生多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偷倒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属地镇(街道)多次开展集中攻坚行动,通过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治理,落实“人防+技防”工作举措,依法依规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形成有效震慑。今年以来,我县建筑垃圾防控形势总体向好,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发生率同比明显下降。 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一)聚焦末端设施建设,提升消纳处置能力。一是加快规划编制实施。我局在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消纳场所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完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日常督促镇(街道)按要求按期推进建设任务。二是全面加强设施建设管理。目前各镇(街道)按需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点9处,隐马山集中式渣土消纳场已于2024年10月投入使用,建筑垃圾中转站8处,上述设施总设计消纳能力达1300余万吨,此外,全县拥有5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生产再生骨料、水泥砖、预制构件等产品,年设计处置能力达到100余万吨,满足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需求。三是加强临时贮存场所及消纳设施监管。我局持续强化各类消纳处置场所检查,督促镇(街道)提高建设管理标准,如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做好计量称重和登记录入工作,并根据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进行堆放,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等方面。 (二)聚焦中端运输监管,提升区域执法效能。一是强化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化监管。深度应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目前我县15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270余辆车辆均纳入系统监管。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依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GPS卫星系统,实现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动态监管,截至目前累计产生电子联单8.9万余条,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覆盖率100%。二是对外把牢“门口关”,强化人防技防。成立应急处置队伍驻点综合执法指挥中心,依托电子监控对重点路口开展巡查,与交通道口人员形成联动,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联动处置。同时通过落实专人管理工地各出入口、设置围挡、完善监控设施等措施,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多措并举的管理体系。截至目前,县城投集团、县交投集团、各镇(街道)已安装(调整)监控57个。三是强化专项执法行动及专案经营。今年以来,我局联合公安、生态环保、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道)持续推进建筑垃圾执法工作,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060人次、检查车(船)4976余辆(船)次,重点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非法跨省转运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超量装载、遮挡号牌、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截至目前,共发现跨省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4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6起,扣押车辆(含作业车辆)8辆次;累计开展案件跨省执法协作2次,移送上海2起。 (三)聚焦源头管控,提升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我局持续开展普法入工地、普法入小区、普法入车队等点对点普法工作,开展精准普法服务,增强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意识,进一步加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力度,在“爱海盐”等媒体平台发布《建筑垃圾治理宣传告知书》,畅通投诉举报热线,积极推进群防群治。二是完善信用惩戒机制。针对渣土运输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持续开展诚信评价管理办法,配套相关激励和惩戒措施,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针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将处罚情况在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并纳入信用浙江、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三是强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我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常态化督促本行业条线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督促本行业条线内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渣土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做好全程监管。目前,我县新建工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100%。 三、办理过程 (一)研究提案。4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该提案,即对提案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4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委员联系,准确了解提案的意图。 (二)沟通讨论。4月深入了解提案背景及意见,并在充分有效沟通的基础上,深化相关内容。 (三)提案办理。5月我局起草提案办理复文,征求委员意见。 (四)提案答复。6月我局正式办理复文,报送相关领导审定,正式答复委员,完成提案办理工作。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