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政〔2025〕39号
FHYD99E-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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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公室(中心),各行政村(社区),派驻机构: 《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决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 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在农户自愿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社保留点、X 点、新市镇集聚。 2.坚持统筹原则。进一步统筹完善村社保留点、X点、新市镇规划,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房集聚搬迁。 3.坚持优先原则。鼓励承包组或一定规模的自然村落整体搬迁,优先安排意愿高的承包组或自然村落搬迁。 4.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拆旧建新和土地复垦要求,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 实施对象 根据本镇发展需要,在沈荡镇区域撤并点内,列入复垦计划或项目所涉及的农户。 三、安置形式 一般采用自建房安置、公寓房与货币结合安置两种方式。如上级对安置区块、安置形式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自建房安置。适用对象为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安置地点为本镇区域内相应行政村的农村集聚点。由各村级集体组织研究确定宅基地位置。 (二)公寓房与货币结合安置。适用对象为具备建房资格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有农村独立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 1.置换面积 (1)对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简称有房有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实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含)的,按180㎡计算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 (2)对拥有农村合法住房而不具有农民建房资格的搬迁户(简称有房无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原有基准面积不足80㎡的,按80㎡计算基准面积。 (3)对具有建房资格但无农村合法住房的搬迁户(简称有户无房),可保障1套安置房。 (4)历史存在的“一宅多户”确需逐户申请搬迁的,因原房屋结构及安全不能拆除,原“一宅”中的“多户”须共同迁移,否则不予搬迁;“多户”有财产分割的,不作为安置面积依据,宅内各户面积自行协商合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后,按一户有房有户,其余具有建房资格的户按有户无房处置。 2.置换价格 (1)有房有户:选择一套公寓房(基准面积内按1500元/㎡结算)后,剩余基准面积按3000元/㎡进行货币补偿,优惠购房面积80㎡按2500元/㎡进行货币补偿。 (2)有房无户:选择一套公寓房(基准面积内按1500元/㎡结算)后,剩余基准面积按3000元/㎡进行货币补偿。若所选择公寓房超出基准面积,超出部分按4500元/㎡进行结算。 (3)有户无房:其中80㎡以内按1500元/㎡结算,80㎡以上120㎡以内部分按3150元/㎡结算,120㎡以上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此类型不享受任何补偿和奖励。 (4)若有自行车库(杂物间)的,结算价格为1000元/㎡。 (5)汽车位(库),在安置农户取得房屋后,根据实际需求另行租赁或者购买, 购买价格不超过3万元/个。 (6)根据安置住宅建设的总层数,设置楼层调节差价,以中心层(一般为8层)为基准价每下浮一层减少20元/㎡,每上浮一层增加20元/㎡,顶层价格为中心价。 四、过渡期补助 2人及以上户按每人每月150元补助,1人户每月补助200元。搬迁计数人口,以本宅基地房屋上搬迁时所记载户口簿在册人口为标准。选择自建的农户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农户从腾空交房之日起至第一套公寓房取得钥匙后另加4个月。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公寓房取得钥匙超过36个月的,超过部分过渡费按2倍计算。因农户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补助。 五、旧房补偿办法 采用定额补偿形式。农房搬迁按照平房5万元、二层楼房7万元、三层楼房9万元的补偿标准(包括主体房屋及本承包小组区域内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在内)进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集中区块3户以下(不含3户)奖励2万元/户;3户以上(含3户)奖励4万元/户;整组搬迁比例达到80%(含)、10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8万元/户、10万元/户。上述整组搬迁比例奖励和集中区块奖励不重复计算,以独立的宅基地房为计算基数。 六、补偿结算方式 (一)选择自建房的旧房补偿款和区块(整组)奖励款自交房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到农户。 (二)选择公寓房的旧房补偿款和区块(整组)奖励款自交房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到农户。其他奖补款项自农户拿公寓房钥匙时与房款一并结算,多还少补。 七、搬迁程序 (一)模拟签约 对拟实施搬迁区块(整组)由村级集体组织发动宣传,组织有意向的农户进行模拟签约,经镇相关部门确认后,户均面积大、签约率高的区块(整组)优先安排。模拟签约周期为一个月,自第一户农户签约之日起计算。 (二)协议生效 模拟签约期内达到本区块(整组)搬迁要求的,模拟的协议直接转为正式协议,协议即行生效。模拟签约期内未达到搬迁要求的,模拟失败,模拟签约的协议不生效。 (三)交房 搬迁户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由村级集体组织书面通知农户腾房,农户必须在通知或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向村级集体组织交付旧房钥匙,并办理交房书面手续。腾交房期一般为一个月。 (四)拆房和土地复垦 在沈荡镇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村级集体组织合理安排农房拆除工作,按期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农户应将全部宅基地交所在行政村复垦,复垦后,由各行政村核算,自建农户按每宅0.5亩土地退还集体,在本镇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每户0.3亩退还集体;有房无户的,退还集体全部宅基地面积。 (五)原土地、不动产权等相关证件注销 根据安置协议,村级集体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注销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八、其他规定 (一)关于“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以农村居民建房条件为依据,即以原农民建房批准件为户标准,每一宅基地为一户,同时须符合上级管理部门对“户”的认定要求,经沈荡镇相关部门联审后出具书面材料为依据。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二)合法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农村合法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即基准面积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建面积经第三方认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 2.对住房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沈荡镇相关部门会同村级集体组织,通过调查和实地测量后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不动产权证”办理 公寓房由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农户承担。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根据实际设计建设的公寓房面积确定。 (四)建房基础设施费 自建户到新社区(本镇区域内规划的农村集聚点)建房,需按各行政村的规定交纳相应的基础设施费。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沈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区块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沈荡镇农户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21〕8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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