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7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0573-86121619。 通信地址:海盐县政务数据办南4楼422室(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污染防治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 | 海盐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码头提升改造工程 | 海盐县通元镇石泉集镇青田鸡洋15号(原厂区内), 长山河航道支线石泉线(现状Ⅶ级)航道右岸 | 海盐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 嘉兴景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方向,海盐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95万元,项目码头建设地址位于石泉线(现状Ⅶ级)航道右岸,码头面积约600m2,码头顺岸式布置1个300t级泊位,配备有 8T固定式起重机1台,码头设计年通过能力约为5万吨,装卸货种为袋装石英砂和树脂粉。码头挡墙结构长度约58米,东侧设系船柱2个,设靠船护舷 (轮胎),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码头整体提升改造。项目已报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2407-330424-04-01-444001)。 | 厂区内做好排水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委托环卫站定期清运,运至附近污水管网,最终由海盐县城乡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 1 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杭州湾。船舶尾气排放量较少,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道路不长,车辆运输扬尘排放量忽略不计,无组织排放。机械设备噪声经过减振、隔声及距离衰减后能够达标排放。各种污染物须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我公司将切实落实各项环保资金,并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 无 | 公司将严格按环评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污染物经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后排放。 |
信息来源: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