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实施于城镇人行横道守护工程的批复
于政〔20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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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实施于城镇人行横道守护工程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单位实施该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于城镇人行横道守护工程。 二、工程规模和内容 按照规范要求建设3处人行横道守护设施。 三、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约30万元,资金来源业主自筹解决。 四、项目业主单位 海盐县盐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五、招标方式 非政府采购形式。 六、项目建设周期 90日历天。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