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产权单位或其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个人)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定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管理。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停车场;
(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外的其他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鼓励以政府定价作为参照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商确定。
鼓励停车场将ETC、无感支付等新型手段应用于停放服务收费。
三、计费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和不同交通状况等情况,实行计时收费、按次收费、包月收费三种计费方式(具体详见《海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车辆停放时间或次数等为单位,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
(一)收费区域。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将县城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区域:
1.一类区域:东至新桥路(含)、南至河滨路(含)、西至百尺路(含)、北至海丰路(含)为合围圈的区域。
2.二类区域:东至滨海大道(含)、南至环城南路(含)、西至525国道(含)、北至盐北路(含)为合围圈的区域(除一类区域外)。
3.三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外的县城建成区。
县城区以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划定停车收费区域类型和范围,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免费时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一类区域、二类区域0.5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三类区域、交通场站停车场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1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公立医院停车场和景区配套停车场实行2小时以内(含本数)免收停车费,地下停车场免费时长在同类别停车场基础上延长0.5小时。
(三)计时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计时收费停车场所,从进入该停车场所开始计时,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尾数取舍方式为: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5分钟(含本数)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一个计费周期为北京时间7:30(含)-次日7:30,收费时段为北京时间7:30-19:30。公立医院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景区配套停车场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在一个计费周期内,机动车在计时收费时间段内进入停车场所,停放收费超过最高限额的,一律按最高限额计收。车辆完成一次计费后重新进入车位的,应按上述方式重新计时收费。
(四)包月收费。为缓解部分小区周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部分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可向周边居民提供停车收费包月服务,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可向周边居民和商户提供停车收费包月服务,具体开放停车收费包月服务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区域包月车辆数不高于该路段总停车泊位数的30%,二类区域包月车辆数不高于该路段总停车泊位数的50%,三类区域包月车辆数不高于该路段总停车泊位数的70%。公共停车场包月车辆数不高于该停车场总停车泊位数的50%。
开放停车收费包月服务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周边居民和商户可凭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该车辆的停车服务实行包月收费。包月车辆实行先申请先办理、额满即止原则。包月车辆不固定包月泊位,即包月车辆按照“定停车区域、不定停车泊位”的原则在包月泊位区域有序停车。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所以合理价格向周边居民和商户提供包月收费服务,以缓解周边停车资源紧张问题。
四、部门职责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监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五、管理要求
为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改变本办法规定的停车计费标准的,可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发改局核定。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提供机动车停车场所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产权属证明、政府授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县发改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免费错时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如遇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冰雹等恶劣天气,政府因公共安全及管理需要要求公共泊位免费开放的,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应无条件免费开放。
六、优惠措施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时,驾驶员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灾抢险车、环卫作业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公立医院、景区、交通场站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减免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七、收费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谎称政府定价及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机动车停车场所标价牌应统一样式,同时应在颜色、内容等方面区分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标价牌。标价牌应公布收费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24小时客服电话、“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八、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海盐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别 | 收费时段 | 免费时长 | 收费标准 | 计费周期 | 备注 | |||||||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 一类区域 | 7:30-19:30 | 0.5小时 | 1小时内2元,1小时后3元/半小时,20元封顶。居民包月80元/月。 | 北京时间7:30(含)-次日7:30 | 计价标准为小型汽车,中、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算。 | ||||||
二类区域 | 7:30-19:30 | 0.5小时 | 1小时内2元,1小时后2元/半小时,16元封顶。居民包月60元/月。 | |||||||||
三类区域 | 7:30-19:30 | 1小时 | 1小时后1元/小时,5元封顶。 居民包月40元/月。 |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投资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 | 一类区域 | 24小时 | 地面:1小时 | 4小时内5元/次,4小时后10元/次,10元封顶。居民包月80元/月,商户包月120元/月。 | 24小时 | 计价标准为小型汽车,中、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算。 | ||||||
地下:1.5小时 | 6小时内5元/次,6小时后10元/次,10元封顶。居民包月80元/月,商户包月120元/月。 | |||||||||||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 24小时 | 地面:1小时 | 1小时后5元/次。居民包月80元/月,商户包月120元/月。 | |||||||||
地下:1.5小时 | 1.5小时后5元/次。居民包月80元/月,商户包月120元/月。 | |||||||||||
交通场站停车场 | 24小时 | 1小时 | 1小时后2元/小时,10元封顶。 | 24小时 | 计价标准为小型汽车,中、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算。 | |||||||
公立医院停车场 | 24小时 | 2小时 | 5小时内5元,5小时后10元,10元封顶。 | 24小时 | 计价标准为小型汽车,中、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算。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 小型车 | 24小时 | 2小时 | 2小时后5元/次。 | 24小时 | / | ||||||
中型车 | 24小时 | 2小时 | 2小时后10元/次。 | |||||||||
大型车 | 24小时 | 2小时 | 2小时后15元/次。 |
2.摩托车在停车场所指定区域免费停放,实际占用停车泊位的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包月收费的,期间经营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4.公立医院、景区、交通场站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优惠、减免方案。
5.体育文化场馆不列入本办法政府定价范围,体育文化场馆如需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收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发改局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