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 09- 15 09: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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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城镇函〔2023〕38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2023年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2023年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

2023年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优化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推进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服务水平现代化,加快实现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到2023年底,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3.5%,城乡居民收入比保持1.90左右,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标志性成果。

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深化户籍制度和新型居住证制度改革。除杭州市区以外,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省公安厅;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单独列出)。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实行社保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推行居住年限设区市范围内互认(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负责)。大力推行电子居住证,全面施行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探索开展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制度(省公安厅)。

(二)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省内跨区互认、共性+个性的新市民积分管理体系,优化以“居住证+积分”为依据的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完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技能素质。深入推进 “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成人学校开展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开发编制新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地方规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倡导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薪资待遇相衔接的机制,激励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加快提升职业技能(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迭代升级“浙里新市民”应用。以精益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迭代“浙里新市民”应用,丰富和拓展特色子应用;以精准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浙里新市民”驾驶舱功能。在省域全覆盖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具有地方特色、先行示范意义的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人地钱”挂钩激励政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教师医生编制等公共资源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和相关资源要素支持(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我省“钱随人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厅)。完善“人地挂钩”机制,抓好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迭代升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时,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口径,开展专题调查和分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决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二、优化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

(六)持续推进大都市区建设。进一步加强都市区中心城市统筹协调能力,建立健全都市区常态化协同机制;着力提升大都市区综合能级,加快都市区轨道交通建设,推进以社保卡“一卡通”为重点的都市区民生服务同城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杭州都市圈发展规划,做好宁波都市圈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

(七)唱好杭州、宁波“双城记”。持续推进“双城记”八大专项行动、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十项重大改革,谋划推出新一批双城惠民利企事项。组建唱好杭州、宁波“双城记”工作专班,开展“双城记”年度评估。(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

(八)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核心功能和竞争力、优化空间结构和布局、全面提升品质和宜居度、显著提高安全韧性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解决当前超大特大城市存在的片面追求规模、功能过度集中、人口过度集聚、大城市病加剧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各有关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建设。扎实推进杭绍、杭嘉、甬绍、甬舟、甬台、嘉湖等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建设,聚焦杭绍、嘉湖等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先行区,率先探索构建跨区域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合作推进机制。在一体化合作先行区内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第二批制度创新经验。谋划推进梅山-佛渡-六横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快港口岸线资源和航运通道资源整合。(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

(十)强化县城重要载体作用。支持15个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试点,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专项,加快提升山区26县县城发展水平。持续开展县城补短板强弱项行动,推进10个国家示范县建设。高质量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根据小城市培育规范开展达标验收工作。全面推进千年古城复兴试点。(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发挥小城镇重要枢纽作用。制定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 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品质城市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实施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行动,充分发挥小城镇服务城市、带动乡村的重要枢纽作用,实现城、镇、村联动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产业、人文环境、综合治理等现代化建设,每年打造 100 个以上现代化美丽城镇,联动推进美丽县城(城区)建设,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全域美丽新格局,逐步建立由点及面、由样板建设走向全域提升的工作体系,着力打造现代版的‘富春山居图’。(省建设厅)

(十二)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围绕特色小镇产业、功能、形态、体制机制全面升级,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特色小镇年度考核、验收命名和新一批申报工作,印发全省特色小镇清单。制定命名小镇规划范围优化调整实施办法,强化小镇空间要素保障。筹办全省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现场推进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面向未来的现代城市

(十三)健全市政设施建设。鼓励智能化机械停车库等新型停车设施建设,全省各设区市主城区新增停车位10万个。新增绿地1500公顷以上,新建绿道500公里以上。推进城乡供水系统一体化建设,新建改造城市供水管网600公里,改造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300个。开展分类覆盖“扫盲”行动,确保全省分类无盲区。(省建设厅)

(十四)持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完善“普惠型+引领型”社区建设标准和全域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要求,新增未来社区创建项目300个以上,完成300个以上城乡社区“一老一小”服务场景验收。加快推进未来乡村数字化建设,新增未来乡村200个以上。城乡风貌整治提质扩面,推出一批优秀案例,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进城市容貌从一处美、一片美向一体美、一城美迭代,持续打造省级‘高品质示范街区’100 个以上,新增或改造省级‘街容示范街’100 条以上。创建彰显浙派民居特色的美丽宜居示范村(15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其中 30个浙派民居特色村),打造城乡15分钟亲水圈,建设城乡亲水节点400个。实施城市体检、市政基础设施补短增优、老旧小区改造、低效空间利用和公共空间提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工程,打造一批体现浙江特色、国内示范领先的城市更新试点项目。(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设绿色低碳城市。以重大项目为支撑,夯实能源供应基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促进风光倍增工程落地见效,推动新能源领域改革创新(省发展改革委)。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出租车1.1万辆,淘汰老旧营运货车超3000辆,推进全省低碳服务区建设,新增800个高速服务区充电桩(省交通运输厅)。推动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力争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3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50万平方米(省建设厅)。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完善收运体系,所有设区市和50%的县(市、区)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提升城市发展韧性。新建改造市政污水管网600公里,打好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收官战。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省级示范试点城市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示范性工程100个。加快农污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实现行政村覆盖率88%,出水水质达标率85%(省建设厅)。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疾控首席流调人员培养和医疗机构防保(公卫)人员培训,储备足够医疗救治资源,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巩固提升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统筹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完成1500个规范化避灾安置场所(省应急管理厅)。

(十七)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设施建设升级(省经信厅)。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指导意见,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2个,创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研发中心2个(省建设厅)。

四、推动城市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十八)打造“浙里安居”名片。加快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省建设厅)。健全人口净流入与土地供应联动、地价与房价联控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力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建设厅按职责负责)。深化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省建设厅)。

(十九)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快推进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筹建,推进北航中法航空学院加快发展。实施“县中崛起”行动计划,提升县中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加强基础教育资源优质均衡供给,新(改扩)建公办中小学100所,新增学位8万个,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面向2-3岁托班,提供托位10万个,指导各地加快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实现6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省级评估。(省教育厅)

(二十)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紧扣“浙里健康”“浙有善育”“浙里康养”,大力推进“医学高峰”建设,深入实施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七大行动20条举措,新改扩建规范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500个,建成30家“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11个市建立市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的县(市、区)建立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一)加强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参保扩面,督促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鼓励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医保局按职责负责)。高标准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推动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达到60%,进一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跨省直接结算联网范围,联网医药机构达到500家(省医保局)。

(二十二)健全便民服务设施。全面推动“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加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照料中心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探访制度(省民政厅)。提升公共体育“一场两馆”覆盖率,进一步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建成省级基层体育场地设施1000个,努力打造“10分钟品质体育生活圈”(省体育局)。建设“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3000个,城市书房200个,文化驿站100个、乡村博物馆200个(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十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加快推进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迭代优化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推动空间治理领域体系重构、制度重塑、能力提升,全面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能力。(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四)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强化和巩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基层治理“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建设,完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组织部按职责负责)。推进社区服务综合集成改革,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全面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二十五)稳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严格行政区划规范管理,合理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增强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省民政厅)

(二十六)积极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省域范例。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浙江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深化细化工作清单,适时出台省级层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嘉湖片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城乡融合发展先进经验,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嘉湖片区评估工作,制定出台试验区城乡融合发展典型经验清单。适时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省级县域示范点建设,逐步推广试验区典型经验,同步探索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推进全省域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在全国率先实现“两县”广覆盖(省教育厅)。规范省级医院与地方合作办医,完善优质资源精准下沉、跨区域对口帮扶机制,高质量做好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1000万人(省卫生健康委)。持续开展各类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推动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省民政厅)。

(二十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县乡村道路联动,新改建农村公路1500公里,城乡公交一体化率达85%,创建8个农村客货邮融合星级样板县(省交通运输厅)。推动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饮用水薄弱点提升改造465处,深化县级统管机制,完善统管制度,持续提升供水服务以及应急保供能力,水质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城乡供水同质化率稳定在96%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按职责负责)。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建设联结城乡的冷链物流、电商平台、农贸市场网络,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加快补齐农产品冷链物流“最初一公里”的短板(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和农民权益实现机制改革,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深化“1+5”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行使和收益分配机制,激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征收多元化补偿方式和保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三十)开展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高效协同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农房建设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集成运用审批、监管、执法、服务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审批、高效能监管、大综合执法、全方位服务,保障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要求特别是农房安全要求落实到位。建立一网统管、高效运行的农房数字化管理服务体系,推进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农房浙建事)系统快速迭代和深度应用。(省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三十一)加强省市县乡联动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细化优化配套政策,加强要素资源保障,推动任务落实落地。各地政府要积极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加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十二)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对本要点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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