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2643/2022-74994 成文日期: 2022-12-15
文件编号: 于政〔2022〕285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于城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关于建立统计法规学习常态化机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29 17:19
  • 信息来源: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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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办、村(社区)、统计人员: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指示批示,指明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方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简称《监督意见》)四个文件,将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决策部署提到新的高度。

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为进一步确保镇领导干部及统计人员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现将《统计法》《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关于深入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列入镇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站办、村(社区)、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保持常态化学习和培训,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常态化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通过专题培训、法治讲座、集中学习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相关统计人员集中开展《统计法》《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相关省级文件学习,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导干部按照守法不干预要求,统计机构和人员坚持依法统计,指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数据,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中心组每年学习不少于两次,镇、村(社区)统计员每年学习不少于三次,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学习不少于一次。

二、常态化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镇、村(社区)及企业通过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借助宣传力量等措施,丰富群众的统计法治知识,提高统计法治意识,有效改善统计环境。结合每年统计法治宣传月及普查时期适时开展宣传活动,应采取报刊、网络、制发统计法治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接受法律咨询、群发短信微信、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开展统计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企业经营者和统计从业人员广为知晓统计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企业统计行为。

三、常态化开展统计数据自查自纠工作

充分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自查力度,达到教育、警示、震慑统计违法人员的目的。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 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