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22-70926 成文日期: 2022-07-22
文件编号: 盐政发〔2022〕23号 组配分类: 其他工作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3
  •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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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海盐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实干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嘉兴重要讲话精神,时刻铭记对海盐提出的当好“三个示范”的殷切嘱托,坚决守好红色根脉,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六大战略”,高水平建设“一带三城”,逐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面谱写新时代共同富裕示范样板新篇章。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权。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与相关副县长加强沟通协调。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海盐。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成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共同富裕。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抢抓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机遇,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海盐。

第十六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加快推进“一件事”集成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长三角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交易成本最低、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开放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核。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决算,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决策,以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中,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话,特别是不同的意见。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定,作出科学决策。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决策决定后,要严格执行,不折不扣抓落实、见成效。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切实加强对内容的审核把关,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负面舆情。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委、县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全面提高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县政府办公室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工作,完善督查督办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督查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人民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组织开展会前学法,学习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长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当月县人民政府各条线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县人民政府主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交流或研究处理的事项。

县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学习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采取专题学习的形式。县人民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生态、社会管理等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汇总后报县长确定。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于会前向县委报备。提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县人民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人民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实用的会,控制会议规模、规格。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请批准。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办理。

各类会议要严肃会风会纪,严格执行“一严格五不准”,即严格请假制度,不准在会场打电话、玩手机(其他电子产品);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不准在会场批阅、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材料;不准在会场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力求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盐外出和休假,应事先向县委书记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副县长离盐外出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委报备,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经过严格审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举行的其他活动。各镇(街道)、各部门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均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除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清廉机关。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海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盐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