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886/2022-69564 成文日期: 2022-03-23
文件编号: 盐民〔2022〕19号 组配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海盐县民政局 有效性:

【惠民政策】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4-12 09:14
  •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以海盐县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5963元为基数,将我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2262元调整为2682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2146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2146元,补差发放。

四、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905元调整为1073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基本生活费累计超过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时,其基本生活费按当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五、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上的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月453元调整为537元。

上述对象为0-18周岁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