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盐县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四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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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海盐欣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案 2021年4月21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盐欣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工业园区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操作叉车,叉车处于发动状态。经核查:该工作人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该叉车属于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未重新检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予以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盐欣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德远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 2021年5月20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山河线海盐保丰矿区航段巡查时,发现该矿区码头正在使用挖机对苏无锡货80238船舶上泥土进行卸货作业,码头现场负责人不能出示该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调查,保丰矿区码头由浙江德远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浙江德远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此次作业违法所得 2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浙江德远运输有限公司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海盐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年6月3日,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 110 警情通报,执法人员在海盐县翁金线嘉兴市联合污水厂北门口,发现一辆浙 F8PL22 轻型厢式货车内装有铁质方形储油箱及加油设备,储油箱内装有柴油 2.5 吨。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柴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是危险货物。浙 F8PL22 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是海盐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盐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只取得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浙 F8PL22 轻型厢式货车装运柴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盐程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运输经营,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1年4月15日,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在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送气,送气共计11瓶。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是嘉兴市区,不包括海盐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海盐融浩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海盐县武原街道东海大道和海福路交叉口海盐滨海新城A03地块项目(悦海阁)的建设单位海盐融浩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桩基单位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单位浙江省普陀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2月初开始进行桩基施工,截至2021年5月13日基本完成桩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4297.13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佳宇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案 2021年5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佳宇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从事紧固件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氨制氢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液氨挥发后产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浙江佳宇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在液氨使用区域未安装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安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浙江佳宇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