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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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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妙军委员: 您在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2007年,嘉兴市作为城乡居保试点城市,出台了《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7〕71号),我县根据嘉政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盐政发〔2007〕58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盐政发〔2007〕58号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开始执行阶段,对已经超过参保年龄的居民,允许在2008年底前分别按当期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2009年,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嘉兴市也出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根据上级精神,2010年7月,我县出台《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盐政发〔2010〕16号),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账户的建立管理及待遇领取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城乡居保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自2008年起,市人社部门根据嘉兴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我县同步执行新的缴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嘉兴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待政策按照嘉兴市统一政策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由2008年的60元调整为目前的225元。目前全县城居参保73565人,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51726人,城居缴费群体人均待遇512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特殊群体每月最高1772元。2017年至2020年财政累计投入资金7.36亿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行农村广泛推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农村养老问题任重而道远,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和改善。 最后,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新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郑敏东, 联系电话:86115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