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106/2021-00072 成文日期: 2021-06-02
文件编号: 盐委法执〔2021〕1号 组配分类: 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有效性:

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盐委法执〔2021〕1号

  • 发布时间: 2021-06-04 15: 41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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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各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医疗安全、传染病防控、人防领域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此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探索柔性执法。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刚性约束和柔性执法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二、适用条件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及处罚的依据,经批评教育,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限期改正的,则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

(一)本年度在县域范围内首次被查获;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四)属于省、市、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省、市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市未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对省、市出台的执法事项清单有补充的,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梳理出台相关清单,并报执法协调小组备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适用程序

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书面承诺限期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

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行政机关要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坚决杜绝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管理秩序。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各行政机关要继续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教育引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当事人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护航本县各领域高质量发展之路。

(三)强化后续引导监管。执法部门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当事人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后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后续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其未履行书面承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盐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x


中共海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1年6月2日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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