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发改局行政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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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及人民群众的合法知情权和其他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审批权限、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应提供的资料等事项。 第三条 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价格调整出台前,经办人员应将主要内容以信息稿件的形式,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条 实行办事结果公开制度。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的检查程序。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法律、政策依据,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的决定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七条 本制度与本局年度考核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