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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盐县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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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超越经营方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2月8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会同通元派出所、通元镇应急办对位于通元镇三友村一处民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民房内储存有约20吨溶剂。经对这批溶剂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化学品危险性试验,鉴定该溶剂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发现这批危化品为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曾于2020年10至11月期间分别向苏州某化学品公司和东营市某化工公司购买二氯甲烷29.72吨和二氯乙烷36吨,通过槽罐车运输至海盐一危化品仓库储存,然后进行分装出售。 经调查: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为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54号)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17080kg,没收违法所得8.8931万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嘉兴市乍浦镇众安气体经营部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3月3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嘉兴市乍浦镇众安气体经营部向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液氧、液氩时未提供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化学品安全标签。经调查,液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为2505,液氧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为2528,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嘉兴市乍浦镇众安气体经营部向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嘉兴市乍浦镇众安气体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海盐海孚瑞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标准要求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2021年3月3日,澉浦镇应急办执法人员赴海盐海孚瑞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树脂粉,破碎、钻孔等工艺产生粉尘,生产车间粉尘堆积严重,未严格落实车间粉尘清扫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海盐海孚瑞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标准要求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海盐海孚瑞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博丽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21年4月7日,海盐经济开发区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博丽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油漆储存仓库电气设施不防爆。经调查,该公司储存使用的油漆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博丽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博丽科技(嘉兴)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1年4月1日15时30分,海盐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海盐县海景路与融创大道路口检查时,发现赵立锋驾驶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R0K63轻型普通货车装运柴油从北大街到杭州湾大道给挖机加油,经检查驾驶员赵立锋无法出示该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浙 FR0K63 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是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该车未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浙 FR0K63 轻型普通货车装运柴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海盐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运输经营,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袁华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2 月3日,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十一期安置房(场前佳苑)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局部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存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袁华林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袁华林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王某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2021年4月15日上午,王某某在放有大量面辅料、皮毛等可燃易燃物品的车间内(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村陈家门22号赵朋杰服装厂裁剪车间门口)吸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8.柴某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2021年4月15日上午,柴某某在放有大量易燃布料等材料的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塘村吴某稳服装厂裁剪车间内吸烟,属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吸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柴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