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并调整计划指标费等事项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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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并调整计划指标费等事项的通知》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并调整计划指标费等事项的通知 我县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难度逐年增大,补充耕地成本逐年上升。为了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改进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保障我县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提高镇(街道)、村垦造耕地的积极性,经县政府研究,以“开发与使用挂钩”、“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进一步加强县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和管理。同时,为加强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管理调控,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等费用进行调整。 一、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 (一)垦造耕地任务指标确定 年度任务按照上一年度使用补充耕地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全县垦造耕地任务,根据各主体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情况下达给各镇(街道),并纳入县对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以系统入库为准。新增耕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管理。 (二)提高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标准 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基准价格:奖励标准以补充耕地入库指标结算,垦造水田奖励15万元/亩,垦造旱地奖励10万元/亩。 垦造耕地数超出本年度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超出部分额外补助价格:垦造水田奖励10万元/亩,垦造旱地奖励8万元/亩。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政策 1.符合申请国家、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条件的,原则上一律要求申请,根据指标来源按国家、省、市公布的调剂价格收取,补充耕地费用纳入项目实施成本。 2.各镇(街道)按照本年度任务完成数“同价”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水田15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超出部分补充耕地指标价格为水田25万元/亩、旱地18万元/亩。 3.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补充耕地的项目单位按补充耕地指标价格为水田25万元/亩、旱地18万元/亩。 4.建设占用园地按4万元/亩收取。 (四)资金结算 1.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结算:基准价格以入库指标分批结算,超出部分额外补助在第二年一季度结算。 2.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结算:各镇(街道) 指标费在第二年一季度缴纳,其他主体指标费在农转用报批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补充耕地指标费使用要求 为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基层垦造耕地积极性,“以奖代补”基准价格部分补助费用全额到村,超出部分额外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自行分配,其中涉及经济薄弱村的全额到村。 上缴的补充耕地指标费应全额用于垦造耕地补助费用。 (六)旱地改水田项目“以奖代补”标准 “旱改水”项目奖励标准为2.5万元/亩。 二、调整计划指标费等相关费用标准 计划指标重点安排民生、基础设施项目。调整计划指标费,其中工业(含仓储)、民生(含教育、农民建房)、基础设施(不含道路)用地10万元/亩,商业40万元/亩,房地产用地60万元/亩。上述费用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使用省以上单列专项指标的,不收取计划指标费。 三、其他有关规定 1.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和补充耕地指标费收取,从使用202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2020年通过市级验收的垦造耕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4.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垦造耕地奖补标准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等事项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50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