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管理与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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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下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依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书面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同时上报局办公室。 第八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填制《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发布审核单》(见附件)和信息内容报送表一并上报局办公室 。 第九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应协同局办公室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局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各科室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县经信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局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发布审核单 附件: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发布审核单 拟办科室: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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