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MB19388425/2021-68499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文件编号: | 盐退役军人〔2021〕3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盐退役军人〔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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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嘉退役军人局发〔2021〕34号)精神,结合《海盐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海盐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盐政发〔2005〕43号)、《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办法和部分优抚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0〕88号)文件精神,按照优抚金自然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以下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调整部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因统计口径调整,参照统计局公布的嘉兴市2020年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率9.5%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3328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2662元/月,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1997元/月。对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1664元/月。 二、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以下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二)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三、从2021年8月1日起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文件附件3的标准执行。 (二)烈士遗属,每人每年338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908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736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六)农村籍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的所需经费、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发放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办要加强对优抚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抚恤补助经费的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海盐县部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海盐县部分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1: 海盐县部分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发放标准表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一级至四级、五级因战因病、六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2: 海盐县部分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说明: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36元,其中烈士遗属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增加数未达到国家增加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3: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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