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106/2020-00099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文件编号: | 盐司〔2020〕1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的通知
盐司〔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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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梳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司办函﹝2019﹞9号)工作要求,现就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并推进行政调解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见附件1)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各镇(街道)、发改、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商务、市场监管、文化、综合执法、人力社保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单位,需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应3人以上,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1名,调委会委员同时也是专业调解员,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可以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如不成立,则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和专业调解员。行政调解工作联络人为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工作负责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的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并将建设情况 (见附件2)报县司法局。 二、做好行政调解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一)报送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要督促落实本级本单位具有行政调解工作职责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庋。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报县司法局。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 1.行政调解分析报告。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分别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半年度及全年工作情况。工作汇报要求层次分明、语言精练、篇幅适当,内容包括本地(本单位)行政调解案件总体概况和特点、行政调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做法和成效、行政调解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行政调解工作数据统计(见附件3)。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分别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促进科。要求统计数据来源可靠、客观真实。 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有关行政调解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也请及时报送县司法局。 联系人: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吴敏佳,联系电话:86117871 三、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行政调解工作是法治海盐、平安海盐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行政调解(指导)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做好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县司法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通报。 海盐县司法局 2020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