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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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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第204号 海盐县2019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5条、6条、7条、8条、9条,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3、批准文号:浙土字(330424)A[2019]-0004号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1、项目名称:沈荡镇2019-3号地块2、用途:商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镇东北路,南至河流,西至集镇,北至沈荡酿造有限公司。(详见征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沈荡镇永庆村0.465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65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7〕45号文件执行)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区片综合价”中“统筹用于社会保障” 的费用,由征地单位直接划入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不足 部分由财政补足。留村的土地补偿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地单位直接支 付给被征地村 。 2、青苗费补偿标准 (按盐政发〔2015〕3号文件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5〕3号文件执行)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4〕65号文件执行) 上述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到农户。 5、安置补助费涵括在“区片综合价”中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由征地单位直接划入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不再另行支付给被征地村。 6、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按盐政发〔2014〕6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424)A[2019]-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方案除外。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十、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