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5XR/2019-00154 成文日期: 2019-11-27
文件编号: 盐审〔2019〕31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有效性:

海盐县审计局 海盐县公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审〔2019〕31号

  • 发布时间: 2019-12-03 09: 19
  •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县审计局各科室(单位)、县公安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浙审法〔2017〕89号)精神,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优势互补,在要情通报、审情会商、线索移送、协助查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在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易发高发犯罪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沟通、研究具体的协作配合事项,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重大复杂事项。现结合海盐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对象和移送方式

(一)审计机关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等案件线索,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审计机关直接移送;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审计机关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级审计机关,由上级审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应当以正式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方式进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不够移送标准的线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口头或书面进行会商移送,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待接受移送单位根据移送线索进一步查证后,在立案前再正式办理移送。公安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会商移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强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案件

(一)公安机关在查办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中,需要审计机关相关人员介绍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切入点、突破口的;根据案件查处进展对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有下列情况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1.重要证据可能被毁灭、伪造,或超过时效可能灭失的。

2.有关责任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需要协助查找嫌疑人、涉案人员或重要证人;需要限制涉案人员出境的。

3.需要向服刑人员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的。

4.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对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请采取保全措施,需要专业手段协助收集、研究、审查证据的。

5.其他审计机关认为必要且公安机关认可的。

(三)公安机关在其他相关案件查办中,涉及审计专业性强的事项,可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四)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合调查、共同查处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按程序立项审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理处罚。

(五)公安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各自工作中同时涉及同一线索的,应及时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或开展联合办案,或由一方先行办理,另一方暂停。

三、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

(一)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内明确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核实后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送移送线索的审计机关备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线索的审计机关,说明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结果、起诉书原件或复印件送移送线索的审计机关备案。

(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正在对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或已经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应当作为重要事项进行审计。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在60日内明确是否立项审计。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审批决定立项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送移送线索的公安机关备案;不予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说明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审计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送移送线索的公安机关备案。

四、完善日常工作配合机制

(一)加强日常工作协作与成果运用。

审计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1.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如有涉及公安机关的审计项目,应及时沟通和告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需要审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和事项,审计机关在安排审计项目或确定审计重点内容时应予以考虑。

2.审计机关在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有关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成果。审计机关根据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需要,可将部分审计事项委托其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

3.对审计发现的公安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审计局应以适当方式向县公安局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与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1.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案件查处情况、侦查报告等文书或有关证据材料。

2.对于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人口基本信息、车辆登记管理、特定两人或多人之间关系等信息数据的,通过政务外网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信息查询需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政务外网系统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其中协助查询特定两人或多人之间关系等信息数据,需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审计机关对使用的数据要妥善保管或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并对收到的数据安全负责。

3.审计机关在入驻被审计单位前,可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对其提出的建议和提供的线索,在做好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在不泄密和不泄露工作意图的情况下,进行有针对性审计。公安机关对一些信访反映较多的单位或人员,可摘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线索,建议审计机关予以重点关注。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情况交流。

(二)明确协调机构。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双方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协作配合工作,并确定日常工作联系部门。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部门作为各自办案协作配合和综合协调机构,归口管理和协调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的重要情况通报、协作办理和信息沟通等事项。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日常工作协作中的有关重要信息、数据查询运用等事项。重大复杂事项,提交双方分管领导协商解决。

(三)规范协作程序。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向对方移送案件线索和日常工作协作时,要按规定办理移送和工作协作手续,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单位应将获取的有关案件情况报告、笔录材料、复印或复制的主要证据等档案资料移交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对重要案件及其案件线索的通报或者移送、日常工作协作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查询运用等事项,要专人递送、专人管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在工作联系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泄露、扩散工作秘密。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审计局       海盐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