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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盐县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及审批程序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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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六)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居住是指父母与子女居住在相同地址、同一宅基地或产权房屋内。在农村一处宅基地不同房屋居住的,视为共同居住。非共同居住的父母与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已经迁出户口关系的现役义务兵; (四)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 (五)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六、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各类社会救助资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六)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相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七)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八)计划生育夫妇特扶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私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五)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六)政府为帮扶困难群众而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入。 (十七)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七、哪些情况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答: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联失踪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在监狱服刑人员家庭等,可直接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无赡养能力家庭应承担精神赡养。 八、哪些情形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硬性计算收入,也不得硬性规定必须就业: (一)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 (二)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 (三)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 (四)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 (五)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审批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九、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低保对象所领取的补助金,按照被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人均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十、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户主的市民卡账户上。 十一、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一方面,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重新纳入低保。 十二、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答: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属于社会救助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和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是解决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视作低收入家庭,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申请低保边缘户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程序相同。 十四、关于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是否应获得相应社会救助? 答:对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十五、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