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


  • 发布时间:2019-01-0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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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第4号

海盐县2018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已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浙土字(330424)A[2018]-0014号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长宁路(枣园路—庆丰路)

用途:公共基础设施    

三、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空地,南至枣园路,西至信访局,北至庆丰西路。

四、被征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武原街道城北村0.5300公顷,折7.95亩。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  万元/公顷

区片

补偿标准

本次补偿单价

安置补助标准

本次补助单价

一级

78

78

执行盐政发[2014]63号文件


二级





2、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标准

本次补偿单价

备注

水稻

1000

1000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标准

本次补偿单价

树木

元/株

5-50

25

坟墓

元/穴

100-200

200

4、建筑物补偿另行公告

上述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征地村,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在款到之日起10日内分解落实发放到农户。

5、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统一解入劳动部门设立的土地工专用账户,不再另行支付给被征地村。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书面送达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七、如对本次征地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八、如对此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本公告补偿安置若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信息来源: 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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