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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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实施以来,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得到了全面体现,有效推进了我县殡葬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行节地生态葬,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海盐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子邮箱:541567719@QQ.com;联系电话:0573—8611018;传真:0573—86111171;联系人:徐中华。 海盐县民政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1.《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办丧负担,加强殡葬管理,保护我县殡葬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民殡葬服务”是指由政府保障、县民政部门承担、受益对象享受的殡葬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属我县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保障(救助)户”“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在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惠民殡葬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健康运行。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对象享受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审核;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具体实施。 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督促城乡居民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以及对申请享受对象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 凡在海盐死亡并在海盐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第六条 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七项: (一)使用海盐县殡仪馆运尸车在本县范围内接运遗体(不包含丧户家属接送)至殡仪馆火化; (二)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 (三)在海盐县殡仪馆冷藏遗体三天; (四)在海盐县殡仪馆寄存骨灰一年; (五)抬尸服务; (六)使用休息大厅; (七)鸣放礼炮16响。 超过上述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差价自负;放弃享受相关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不补差价。 第七条 在基本惠民殡葬服务的基础上,对下列对象再提供特别惠民殡葬服务: (一)属本县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无偿使用悼念厅(莲花厅)一次、赠送指定骨灰盒一只。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的丧葬费用标准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确定,由海盐县殡仪馆根据县民政、人力社保和财政三部门联合确定的服务方式与内容提供特别惠民殡葬服务。本类人员中属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八条 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须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村规民约,由村(社区)对其申请享受惠民殡葬服务予以审核并出具意见。 申请人在海盐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由申请人签字和村(社区)出具意见的《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死者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三)重点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证明); (四)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证明。 第九条 资金保障 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惠民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出资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的丧葬费用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应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将骨灰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场所,严禁散埋乱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以盐政发〔2012〕48号文件印发的《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政策,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导向,对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不保留作生态处理的安葬方式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按照民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安排,采用海葬(将骨灰撒入国家指定的海域),以及树葬、花坛葬等形式,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存放容器或直接撒散在规定区域进行深埋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本县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后,根据其生前意愿骨灰不作保留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奖励。实行海葬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实行树葬、花坛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由县民政部门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统一组织安葬;不服从统一组织安排的,不得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七条 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本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后火化,并在当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按安葬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办理,不享受本县奖补政策。 第九条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亡故火化后,实行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条 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在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违规用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予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理程序: 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凭逝者火化证、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丧属本人身份证,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未实施安葬前骨灰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也可免费存放在县殡仪馆;待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安葬结束后,到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领取手续。 第十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每年由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审定后,定期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