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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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门牌的管理,强化门牌的社会功能,实现门牌编制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出台《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4月20日前联系海盐县民政局地名办,联系人:罗敏飞,联系电话:86178321、13857320855(620855)。 海盐县民政局 2018年4月16日 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门牌的管理,强化门牌的社会功能,实现门牌编制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本细则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住宅区门牌、楼(幢)牌、楼层牌、单元牌、户室牌和农村门牌。 第三条 全县门牌实行整体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县民政局是全县门牌的主管部门,县地名办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工作。 教育、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标准地名(地址)及门牌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镇(街道)应协助县民政局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门牌设置工作。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各类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均应编制、设置门牌。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是户籍登记、房地产确认地址、工商登记和邮电通讯管理等查核标准地名(地址)的重要依据。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编制和设置必须完成,并列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项目。 第五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新建建筑物,凭有效证明向县民政局提出门牌编制申请。有效证明包括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建筑物位置图及权属证明等。县民政局自受理门牌编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给予定号并核发《门牌证》或《门牌使用通知书》。自定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相关事项时,涉及地名(地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门牌证》或《门牌使用通知书》。 第七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县民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门牌编制方法: (一)在城(镇)区主要道路两旁的营业、办公、生产用房的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南北道路单号在东,双号在西;东西道路单号在北,双号在南。由城(镇)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城(镇)区内向郊外编排,但不能出现同一条道路相反的编排。特殊地段道路(如沿河边或成直角转向的),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或围墙可按3米左右预留门牌号。原则上不编支号,不予挑号,禁止重号;允许门牌号作为巷(弄)名称。 (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企事业单位的门牌编制。以公路沿线镇(街道)为单位,依照交通部门公路里程碑设置方向,按照左双右单,每10米预留门牌号的规则编制。 (三)商住楼、住宅区的门牌编制。幢号表示一幢独立的建筑;单元号表示同一幢建筑中的一条楼道;户室号表示同一楼道中的一套住宅。住宅区幢号一般由路口向里按顺序编排,联排户室号用单元号替代。住宅区内部商业门牌,按小区幢号编制户室号。 商住楼底层门面,临街、路与楼上不相通的,以街、路按门面单独编号,其楼上住户按小区名称编幢号,如无小区名称,属街、路住宅楼向内延伸段,以进口门面定空号作为延伸段内名称编幢号。 (四)农村门牌的编号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序编排。同一宅基地分户需编制门牌的,在原门牌号基础上新增分号。 第九条 门牌标准: (一)门牌标志的规格式样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门牌标志的制作单位必须是具有民政部审核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并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二)门牌中地名的汉字书写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方法,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三)门牌标志选用铝合金等不易破损和褪色的材质;需要特殊材质制作门牌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条 道路两侧门牌一般安装在门框正上方。不宜安装的,应该安装在排序起始一侧,高度为2米以上。楼(幢)牌安装在楼房两侧的山墙上,高度为2-3层山墙中线上。单元牌安装在楼道口正上方,户室牌安装在户室门正上方。 门牌安装应醒目、牢固、规范,要由专业人员统一安装。门牌安装位置如与单位名称牌、广告牌有冲突时,应服从门牌安装。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县民政局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新建的住宅(楼)区、建筑物所设门(楼)牌等标志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预算,予以承担。 (二)现行标准地名经县民政局批准更改路名、住宅区名而需要更换门牌的,费用由申请变更地名的单位承担。 (三)因道路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更换门牌的,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房屋的门牌需要设置与更换的,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并承担设置费用。 (五)擅自拆除、安装、改装或人为损坏的门牌,恢复或重新安装门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门牌用户有责任管好自己的门牌,如有毁损,应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重设,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未经县民政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更改门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或拆除门牌的,应当报县民政局同意,并将拆除的标志物交还县民政局保管或销毁;因旧城改造大范围拆迁建筑物而拆除的门牌作自然消失处理。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设置的门牌为法定的地名标志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编号和制作门牌。 (二)涂改、污损门牌。 (三)遮挡、覆盖、移动门牌。 (四)损坏门牌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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