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2.4)


  • 发布时间: 2026-02-04 16:41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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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81的芹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雪红蔬菜经营部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百菌清,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39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雪红蔬菜经营部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芹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77的老姜和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78的老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沈利小蔬菜商店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沈利小蔬菜商店经营的老山药,经抽样检验,涕灭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4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沈利小蔬菜商店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老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老姜、老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老姜、老山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51的芹菜和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52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镇朱勤飞蔬菜摊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镇朱勤飞蔬菜摊经营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41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镇朱勤飞蔬菜摊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老姜、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老姜、芹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50的小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肖肖蔬菜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42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肖肖蔬菜摊(个体工商户)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小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小山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