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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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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330000300541069的原味瓜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小林水果批发部经营的原味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小林水果批发部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销售的原味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被抽检原味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000300541070的原味瓜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百步镇邢梅子食品店经营的原味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原味瓜子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原味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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