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2.11)


  • 发布时间: 2026-02-11 10:55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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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330424306830042ZX的千张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致敬海(四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分公司经营的千张,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22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致敬海(四川)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分公司作如下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千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千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千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432093(香蕉)和GZJ25330000300432092(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豪再涞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海盐县武原豪再涞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18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豪再涞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作如下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龙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香蕉、龙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432088(龙眼)和GZJ25330000300432089(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沂北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海盐县武原沂北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24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沂北水果店(个体工商户)作如下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龙眼、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龙眼、香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BJ26330424306830050ZX的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韩冰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25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韩冰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作如下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米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432090的鲜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姓水果大卖场经营的鲜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6〕21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姓水果大卖场作如下处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索要进货凭证并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不知道所购进的鲜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因食用不合格鲜龙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