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1.30)


  • 发布时间: 2026-01-30 16:20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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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411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永梅蔬菜摊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424306831384的白花生米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益利达超市经营的白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等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同时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