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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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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和第二十七条“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局起草了《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科。 公示日期: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5日 联系人:虞惠勤 联系电话:0573—86860781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关于《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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