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人社〔2025〕77号

  • 发布时间: 2025-12-22 17:53
  • 信息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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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推动实现稳就业政策直达快享,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县范围内个人(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保缴纳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

企业划型标准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划型结论。辖区内分公司划型以其总公司划型为准,若上级部门或本县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隶属地原则

企业原则上按其注册地确定隶属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资金保障

本细则实施所需各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分别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中予以列支。

四、特别说明

创业政策中申请扶持的经营主体,若其营业执照法人发生变更,则不在政策扶持范围之内。

同一对象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不补发差额。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两种创业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个。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享受期限单独计算,分别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享受。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生活待遇的发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相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五、经办管理与监督

坚持应纳尽纳原则,经办事项通过“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开展补贴情况检查,重点甄别就业和创业的真实性。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检查。申报主体应承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凡通过虚假信息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补贴发放与申报

公示: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拟补贴名单将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发放账户:个人类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本人银行账户;企业类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

申报时效:集中受理的补贴项目,须在规定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非集中受理类补贴项目,应在满足补贴条件后的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所有补贴申请均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将不予受理。

七、名词解释

1.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的最后学年(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毕业2年、毕业5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2.养老企业:指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企业:指在消费者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指在农业农村领域依法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流通、服务等业务,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上级部门及我县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养老企业由县民政局认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县商务局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

3.灵活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4.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5.正常经营:指申报时创业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并且能够提交银行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在合法合规的从事经营活动。

八、施行时间与衔接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对于2025年8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申报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对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25年7月31日前已申请享受政策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标准继续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海盐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海盐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指南》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盐 县 财 政 局

2025年11月28日

关于印发《海盐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视频解读】关于印发《海盐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