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的通知
盐政发〔2026〕13号
FHYD00-202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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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现对《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下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修改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将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一)县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材料;(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五)征收补偿资金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修改为“(一)县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三)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四)征收补偿资金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为“社会风险评估”。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嘉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六、将第三十二条“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但其楼梯产权保留在原单位的,对楼梯部分不作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将该楼梯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各50%分别补偿原产权单位和楼梯使用人”修改为“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但其楼梯产权保留在原单位的,对楼梯部分不作产权调换,仅补偿楼梯部分的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补偿金额按各50%分别补偿原产权单位和楼梯使用人”。 七、将全文中“政府法制”“法制”改为“司法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规划、国土资源”改为“自然资源规划”,“环保”改为“生态环境”,“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改为“县税务局”,“文化”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改为“综合执法”,“县监察局”修改为“县监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八、本通知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仍按作出征收决定时的办法及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本通知施行前我县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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