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26〕14号
FHYD00-202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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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二、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内容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征收补助包括营业补助、特殊补助。 征收奖励包括签约腾空奖励、货币补偿奖励、房屋产权调换奖励。 三、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饰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给予补偿。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执行。 县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不低于300元/㎡。 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车库、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不低于1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大于上述补偿标准的,应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征收补助标准 1.营业补助标准。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用地上的车库)的,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多份营业执照按一份认定)并连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5年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2万元。 2.特殊补助标准。对下列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特殊补助: (1)被征收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1万元。 (2)被征收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1万元。 (3)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书),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1万元。 (4)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助1万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相应补助,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被征收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特殊补助费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征收奖励标准 1.签约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签约奖励1万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1万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优惠或奖励,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需扣除以出让形式取得与以划拨形式取得同一块土地的土地权益差价,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盐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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