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6〕5号
FHYD01-2026-0002
|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关爱服务,推动共同富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康复救助 (一)辅助器具补助: 1.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享受低保、低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免费配发省市目录内辅具1件;购买省市目录内辅具的,在5000元额度内按实际价格给予补助。上、下肢假肢每例最高补助1万元。配双侧助听器的,最高补助6000元(残疾儿童和在校残疾学生每台最高补助1万元)。购买目录内高科技辅具的,按不超过最高补贴金额予以补助。 2.其他残疾人购买省市目录内辅具的,在5000元额度内给予分档补助。上、下肢假肢每例最高补助5000元。购买目录内高科技辅具的,按不超过最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二)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康复补助: 1.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未满3周岁言语障碍儿童在各类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治疗,未满7周岁及未满9周岁持休学或缓学证明的每年最高补助3.6万元。7-18周岁的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低保、低边家庭每年最高补助2.4万元。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每年最高补助2.4万元。 2.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给予低保、低边家庭一次性85%补助,其他家庭一次性65%补助。未满7周岁每例最高补助19.5万元,7-18周岁每例最高补助15万元。双耳按两例计算。 3.对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低保、低边家庭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其他家庭一次性最高补助2万元。每人限补1次。 4.接受肢体矫治手术的给予最高1.2万元手术费用补助和6000元康复训练补助,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5.给予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800元/人/月,最高补贴8000元/人/年。 6.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参加机构康复训练后,在家庭医生指导下进行家庭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补助400元/人/月,其他家庭补助减半。 (三)医疗救助补助: 1.对实施人工髋(膝)关节手术的肢体残疾人,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低保、低边家庭最高补助1万元,其他家庭补助减半。双侧置换按两例计算。 2.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视力残疾人,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给予每例最高800元补助。双眼手术按两例计算。 3.对因发生脑卒中、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帕金森导致功能障碍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累计超过3个月、6个月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低保、低边家庭分别最高补助4000元、8000元,其他家庭分别补助减半。 (四)精神残疾人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补助: 1.办理规定(特殊)病种门诊重度(性)精神病的,在精神专科医院发生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付可报部分给予20%补助,其中低保、低边家庭给予全额保障。 2.住院费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付可报部分给予最高70%的补助,全年累计最高补助2万元。 (五)肢体残疾人入住县内康复医院训练,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付可报部分,给予1000元/人/月康复补助,全年最高6000元;护理补贴按照低保、低边家庭20元/人/天,全年最高3600元,其他家庭10元/人/天,全年最高1800元。 (六)参加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教育培训 (一)在本县接受学前、义务及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由县教育部门按重点保障对象,免除其相关费用,给予教育资助。 (二)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分别给予2000元/人、5000元/人助学补助;继续教育取得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补助6000元/人、8000元/人。 (三)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学年最高分别不超2万元/人、2000元/人。 (四)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培训费给予100%补助。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元/人/天补贴。 (五)用工单位组织技能培训,1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每班次分别补助1000元,2000元,每年不超过3次。对特定需求的残疾人上门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或培训教师500元/人/天的补助,全年不超过20天。 (六)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的,集训和参赛给予100元/人/天的补贴,并按获奖名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三、就业创业 (一)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补助,按照县内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执行。 (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1.5%的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人,按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 25%的集中就业企业(含残疾人之家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人,按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奖励。对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职工占25%以上、且多于5人的),每超出1人,按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 (三)评定为基本、较好、全面符合“残疾人之家”规范化水平或相当层级的,分别给予 3万元、10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对应发放每年1万元、4 万元、5 万元运营补贴;对规范化水平提升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差。达到规范化“残疾人之家”标准,并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每安置1名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按上年度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以帮扶性就业基地形式推进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按上年度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四、文体生活 (一)对经认定的省、市级残疾人文化示范点(基地)、体育示范点(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参加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协会等活动给予100元/人/天补贴,长期集训的运动员给予50元/人/天补贴。 (三)参加县级及以上体育测试项目给予100元/人/次奖励。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获奖,奖金按照市级发放标准1:1配套。参加省(除省残运会)、市级体育赛事获奖,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四)参加县级及以上文艺演出,给予200元/人/天演出补贴;参加1个以上节目的,每增加1个节目增加补贴100元。参加演出排练等,给予100元/人/天补贴。参加市级及以上文艺歌舞、文学创作等文化类赛事获奖,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 五、社会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最低、最高和其他缴费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100%、50%、65%补助。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助。 (四)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40%给予补助。 (五)免费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对下肢残疾人购买机动轮椅车的,给予260元/辆/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七)对16-59周岁有托养照护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入住县内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给予补助: 1.按生活完全、基本、部分不能自理,纳入低保的分别给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托养服务补助;纳入低边和其他残疾人分别按照低保对象的80%、50%确定。 2.按入住人数给予托养机构30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 3.补贴对象不能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看护补贴。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按实际应交床位费和护理费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后,可继续享受相关补贴。 (八)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临时停车优惠、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旅游景区和公共场所优待、住房保障、困难救助、慈善帮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事项,按照《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规定调整,且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6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盐县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盐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及以上技能比赛奖励标准 2.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3.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比赛奖励标准 4.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市级及以上技能比赛奖励标准
附件2 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附件3 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比赛奖励标准
注:单人演出节目奖金减半。 附件4 相关名词解释 低保、低边:指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含支出型贫困家庭)。 省市目录:指《浙江省残疾人实物配发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版)》《浙江省残疾人货币补贴辅助器具目录(2024年版)》《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2025年版)》。 “工疗型”残疾人之家:指由企业创办的主要安置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59 周岁,女性:16-49 周岁)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简单生产劳动,同时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的辅助性就业机构。 残疾人帮扶性按比例就业基地:指依托符合《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2453-2022〕标准的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建设开展,帮扶性就业的对象为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意愿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之一,旨在通过兜底帮扶,解决无法直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的就业难题,支持企业更好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