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粮〔2026〕7号
FHYD71-2026-0001
|
||
|
||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现将《海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 2026年7月31日 海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海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加强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从事、参与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县级储备粮油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符合储备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含进口采购回国)的新粮或近期新加工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四)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海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 (五)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管。 海盐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以及管理所需各项财政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海盐支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六)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 二、轮换原则 (七)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适应本县粮食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并按照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八)县级储备粮油一般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均衡轮换。一般情况下,粮食(原粮)年度轮换数量控制在粮食(原粮)储备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具体品种轮换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成品粮油原则上在保质期内按规定组织轮换;轮出、轮入粮油原则上为相同品种。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九)轮换操作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宏观调控、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源衔接、库存量和轮换架空期控制、节约财政资金等因素,适时择机进行。 (十)除经县政府批准,为满足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情况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三、轮换质量控制 (十一)县级储备原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标中等(含)以上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国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标要求。 国家或省对储备粮油质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常规储存条件下,县级储备粮正常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1—2年。 包装形式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时间不得超出其保质期。 (十三)县级储备粮油品质出现轻度不宜存的,县收储公司应当加强粮情管控,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出现重度不宜存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经批准后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十四)县级储备粮油出现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标限量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轮换方式 (十五)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方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原则上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方式。 (十六)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轮换补库采用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轮换出库销售底价及轮换补库限价确定由县收储公司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批准,储备轮出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储备轮入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十七)县级储备粮油实施“五优联动”或采取包干轮换的,应当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批准。县收储公司应与相关方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轮换频次、费用标准等要素。 国家或省对储备粮油轮换方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县级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县收储公司应当会同相关粮食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五、轮换计划 (十九)县收储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建议方案,报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制定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县政府审批。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明确粮油具体品种、数量、出库和补库方式等内容。 (二十一)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海盐支行联合下达县收储公司。 (二十二)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换计划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持县级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六、轮换实施 (二十三)县收储公司依据年度轮换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油分批次出库和补库方案,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实施。 (二十四)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操作前,县收储公司应当将该批次粮油具体品种、年份、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十五)县收储公司及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粮油质量标准和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出入库粮油质量安全管控。 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前和补库粮油平仓后,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十六)补库粮油转为县级储备的时间按平仓验收合格之日确定,平仓验收结果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十七)包装成品粮油补库过程中,应当查验粮油出厂质量,符合县级储备要求的,实物到库视为补库完成,粮油性质转为县级储备。实物形成完整货位后,应及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如不符合县级储备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成合格产品。 保持总量不变,进出频繁且无固定周期的动态轮换包装成品粮油出库补库质量控制以粮油出厂质量为准。 (二十八)采购进口粮食补库的,应当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批准。进口粮食补库溢装部分纳入当年度县级储备管理,并在下一年度调减相应补库数量。 (二十九)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从开具出库提货单次月起开始计算,至补库粮油平仓验收合格转为储备之月截止。包干轮换无需开具提货单的,以开具出库通知书次月起开始计算轮换架空期。 (三十)先出库后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得超架空期轮换。包装形式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不得轮空。 (三十一)在执行年度轮换计划的前提下,因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县收储公司可以用不同粮食品种轮出轮入数量控制轮换架空期。 (三十二)县收储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计划指令执行、损耗溢余处置等情况的内控管理,加强对代储、租仓(罐)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结果和相关统计报表。轮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十三)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县收储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报告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七、财务处理 (三十四)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海盐县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盐财农〔2026〕6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县级储备粮油出库销售产生的价款,由县收储公司统一结算。销售回笼资金后,应及时归还储备贷款。补库所需款项,由县收储公司按规定向农发行海盐支行申请贷款。 (三十六)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差价,逆差的由县级财政据实拨补,顺差的上交县级财政。包干轮换等对价差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七)县级储备粮油按以下原则确定储备成本: 1.订单收购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收购综合平均价和补库数量确定。 收购综合平均价=(基础粮价×补库数量+等级差价款+水杂等指标升扣款)/补库数量。其中基础粮价按收购地订单粮食(中等)收购价确定。等级差价款按以下原则确定:以平仓验收质量检验等级为依据,核对实际兑付等级,两者误差小于一个等级的,按收购实际兑付等级价差款计算结果确定;两者误差大于或等于一个等级的,按照收购平仓验收质量检验等级价差款确定。水杂等指标升扣款按收购实际兑付情况确定。 2.招标采购、定向采购、协议定价采购的补库粮油,储备成本按合同价和数量确定。包干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油成本价按照采购入库合同价执行。 3.进口粮食补库的,储备成本按合同完税价和储存库点实际接收数量确定。 4.其他方式补库的粮油,储备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确定。 (三十八)县级储备粮油移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损耗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运输损耗率不分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和粮油包装形态,统一定为0.1%。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不设定额运输损耗率。 实际运输损耗不超过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实际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实际运输损耗大于定额运输损耗的,以定额运输损耗核销粮油运输损耗,超出部分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处理。 损耗粮油数量由县收储公司及时补足,并在补库结束后汇总上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实报销。 (三十九)县级储备粮油出库清仓后,应当及时核算损溢情况。县收储公司所属粮库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损耗和溢余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杂等减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县收储公司据实赔付。溢余由县收储公司自行安排组织销售,溢余销售收入统一上交县级财政。 包干轮换或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油对损溢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因粮食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责任事故等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县收储公司承担。收储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责任方追偿。 动用或损失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补充,由县收储公司统计后提出申请,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四十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农发行海盐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四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十三)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四十四)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