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农〔2026〕94号
FHYD-65-2026-0004
|
||
|
||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晰部门与属地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是指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在本县范围内实行项目制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主要涵盖种养生产、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及其他具有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项目。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可参照执行。 (三)项目扶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合规经营主体。 (四)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属地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包含申报储备、评审立项、组织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环节。
二、职责分工 (五)县农业农村局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的储备、立项、资金分配、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成立项目建设管理与绩效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局内各业务科站按照产业分类履行归口管理职责。 (六)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加强部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协同资金分配,参与项目联审、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七)镇(街道)履行属地主体管理责任,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实地初审、日常监管、安全管理、项目初验、资料归集、属地资金监管及问题整改督促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建设,落实安全与质量责任,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三、项目储备入库 (九)农业产业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实行常年开放申报、动态更新调整。入库项目有效期1年,到期未获立项的,自动出库。 (十)项目入库按“主体申报、镇街初审、县级审核、领导小组核定”的程序执行。 (十一)支持投资主体积极申报中央、省级项目,对申报后未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审核后纳入储备库。 (十二)存在建设内容与其他财政扶持项目重复、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要求等情形的项目,不予入库。一般性生产投入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机具等内容,不纳入项目扶持范围。
四、项目立项管理 (十三)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评审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通过现场踏勘、集中评审,确定拟立项名单。 (十四)拟立项项目须经县农业农村局项目领导小组会商,上报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审议,并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立项。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及统筹下达的项目,立项后按上级要求及时备案。 (十五)为避免预算虚高,立项评审阶段,原则上,建安工程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供第三方造价预算审核书;单项设备采购10万元以上的,宜提供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报价比选书。
五、项目实施管理 (十六)立项批复下达后,项目应3个月内开工、1年内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完工的,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仍未开工或完工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十七)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内容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结构等。确因自然灾害、政策性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确需变更的,按权限分级审批;变更后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原计划额度。未按规定变更的内容,不予核定财政补助。 1.总投资变动幅度在20万元(绝对值,含)且10%(含)以下,不涉及建设地点、核心内容重大调整的,由镇(街道)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超过上述额度或涉及建设地点、核心内容重大调整的,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对在建项目开展常态化跟踪监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属地镇(街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 (十九)项目所有资金往来一律执行公对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部分不计入财政补助核算投资额。项目须依法签订工程、设备采购等正式合同,完整留存票据、凭证及台账。
六、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项目完工后,按“主体自验、镇街初验、县级终验”的程序组织验收。 (二十一)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开展,并将结果抄送项目实施主体及所在镇(街道)。 (二十二)县级验收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条线专业人员及属地监管人员组成,邀请纪检监察等人员参与监督,总人数不少于5人。 (二十三)项目建设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拖欠土地流转费等违规情形的,取消项目验收资格。 (二十四)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组织复验;无法整改或复验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二十五)项目终止或被取消验收资格,由属地镇(街道)提出终止申请书并说明原因,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批准后予以项目取消。
七、资金绩效管理 (二十六)项目全面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实际投资额高于计划的,按计划核定补助;实际投资额低于计划,并达到计划投资额80%及以上的,按合规实际投资额核定;未达到的,取消项目验收资格。 (二十七)项目实行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确需提前预拨资金的特殊项目,预拨额度原则上控制在计划补助总额60%(含)以内,剩余补助资金待正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项目取消的,不予财政补助,涉及预拨资金的由属地镇(街道)依规全额追回后上缴县财政局。专项资金拨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由镇(街道)按规定拨付至实施主体;县直属单位项目资金可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 (二十九)纳入上级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按要求配合完成绩效评价;未纳入范围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项目“回头看”。绩效评价、“回头看”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储备、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三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农业农村领域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盐农〔202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