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盐政发〔2026〕18号
FHYD00-202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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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森林禁火令》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第822号令)、《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9修正)》,特发布海盐县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秦山街道、澉浦镇、通元镇范围内,所有山体和缓坡上的林地及林缘地带(林地边缘50米),核电、油库、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 二、禁火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中海盐县南北湖风景区、秦山核电林区常年禁火。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焚烧秸秆、地边杂草、垃圾等; (三)严禁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等; (四)严禁上坟烧纸、焚香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等; (六)严禁在禁火区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点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规定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禁火令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盐县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盐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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