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农〔2026〕59号
FHYD12-202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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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办、农业农村办: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县十六届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海盐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民主议定,能形成实物量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安排遵循目标明确、公平公正、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绩效导向的原则。奖补项目实施主体应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的确定、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和考核。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使用范围、奖补对象和奖补标准 (五)奖补对象为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六)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4.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级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七)奖补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八)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级组织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奖补项目无关的支出。奖补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九)奖补标准:县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为项目建安费用的65%且最高不超过130万元。项目所在镇(街道)按项目建安费用的10%安排财政奖补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终完成项目投资额高于原审批额度的按原审批额度折算补助资金。 (十)县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级及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组成,统筹用于奖补项目。 三、奖补项目操作程序 (十一)奖补项目由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镇(街道)严格把关、全程监管,县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十二)项目申报。奖补项目以农村村级组织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奖补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一般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奖补项目计划申报表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村级组织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召开村“两委”会议,以村委会名义拟定项目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并附拟建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3.村级组织将拟建项目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以资料、广播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4.完成项目方案的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海盐县申报公益事业建设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涉及规划、土地等审批的项目须附相关审批文件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组织财政、农办、城建等相关人员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5.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基本情况表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储备库。 (十三)镇(街道)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建设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项目实施村在收到奖补项目批复后,应及时组织报批工程项目立项,并积极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可参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实施。 (十四)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所在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和项目进行验收,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管理。 (十五)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的同一年度项目统一综合验收。 四、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十六)县财政局按省级下达的年度奖补资金计划数的四分之三比例编制年度县级财政奖补资金预算。 (十七)拨付方式。县以上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至所在镇(街道),镇(街道)将县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拨至项目所在村。 (十八)奖补资金实行预拨和清算制。为鼓励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县级采取按进度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清算的方式。镇(街道)配套资金原则上应同步到位。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奖补项目,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并开工后,由村级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预拨中央和省级资金,剩余奖补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进行清算。 (十九)建立项目变更备案制度。原则上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确保调整后项目符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规定。 (二十)建立项目逾期收回制度。镇(街道)要加强对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村级组织应当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原则上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将停止后续补助并收回已预拨补助资金,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其他项目。 (二十一)规范奖补资金财务核算。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十二)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县级相关部门多渠道公开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及年度立项计划、执行结果,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县级验收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 (二十三)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要强化绩效导向,每年开展年度计划内奖补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推动项目建设取得实效。重点围绕资金投入使用、资金项目管理、资金实际产出、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镇(街道)做好奖补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奖补项目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省级管理要求,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浙里基财智控”模块管理。镇(街道)应确定一名信息管理员,及时录入有关奖补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二十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村要按照奖补项目存档目录要求,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原始资料和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立册,并报送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协助、指导、督促项目村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七)落实管护制度。镇(街道)应督促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六、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有效期内,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原《海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盐财农〔2020〕26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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