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强村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农〔2026〕44号
FHYD65-2026-0003

  • 发布时间: 2026- 05- 28
  • 来源: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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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为规范强村公司运营管理,进一步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强村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强村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规范强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管理,明晰公司权责、规范运营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坚守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核心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框架

(一)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多村联合控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全体员工,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项目实施、财务往来的所有相关人员,涵盖公司设立、运营、人事、财务、项目、监督、解散清算全流程管理。

(二)管理原则。坚持集体所有,公司股权以村集体控股为主,严禁个人或外部资本非法稀释集体股权,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坚持民主决策,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民主议事程序,主动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镇(街道)监管。坚持合规运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不越红线、不碰底线。坚持风险防控,审慎开展投资、融资、项目建设,严控债务风险,杜绝违规担保、拆借资金。坚持公开透明,经营状况、财务收支、项目进展定期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

(三)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集体全资和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并全面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村集体经济年度审计范畴。各镇(街道)承担属地强村公司的监管主体责任,具体抓好公司“三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各村监委发挥源头治理作用,对日常运营进行全过程民主监督。

二、组织架构与权责划分

(四)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村集体股东代表等组成,单村集体全资公司股东代表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一致。主要职权: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公司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大额融资、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重大事项表决须经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五)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3人,单村集体全资公司董事长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兼任。主要职权: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管理人员;制定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统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事项全程记录存档。

(六)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不少于3人,单村集体全资公司监事会主席原则上由村监会主任兼任,严禁董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监事。主要职权:监督董事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合规性;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凭证,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股东(代表)大会、镇(街道)报告。

(七)经营管理团队。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聘任职业经理人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业务执行、项目推进、人员管理等具体工作。管理人员须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严禁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和集体资产。

三、人事与薪酬管理制度

(八)人员聘用与管理。公司员工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吸纳村集体劳动力,聘用方案、岗位设置、薪酬标准须经董事会审议,报镇(街道)备案。新员工入职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建立完善人事档案。

(九)兼职与薪酬规范。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原则,村两委干部、村监会成员在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公司领取工资、补贴、奖金等任何报酬,不得由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缴纳社会保险。严禁虚挂职务、违规取酬,严禁为非公司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发放福利。专职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结合岗位职级、工作业绩、当地薪酬水平确定,实行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十)员工行为规范。全体员工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司资产;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工作安排,严禁旷工、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严禁参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禁损害公司和村集体利益。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规范财务核算。公司使用“强村公司数字管理系统”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开管理,严禁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在公司列支。公司可设立专职财务岗位或委托第三方代理规范记账,严格履行财务职责,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仅限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经镇(街道)审核备案,严禁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顶库。

(十三)支出审批管理。公司实行分级审批、联审联签制度,所有支出须有正规合法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监事会审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大额支出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参照村级财务明确支出限额:单笔小额支出(1万元以下)由董事长直接审批;中等额度支出(1万元-10万元)由董事会集体研究,附会议纪要方可支出;大额支出(10万元以上)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支出。2000元以上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控现金支出。

(十四)资产与债务管理。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资产及时登记,定期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规范资产折旧、维修、处置流程。严禁公司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严禁对外拆借资金,严禁违规向个人、社会融资;确需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明确还款来源,严控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严禁举债分红。

(十五)利润分配管理。公司年度净利润须优先弥补以往亏损、计提发展公积金,剩余利润按章程分配,上交村集体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村民分红、集体积累等。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额分配、违规分红,不得向未入股的村集体成员分红。

(十六)非生产性支出管控。严格执行公务零招待原则,严控非生产性开支,严禁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严禁超标准列支差旅费、考察费、办公费。确因招商引资、业务拓展需要开展商务接待的,须提前报镇(街道)审核备案,严控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费用公开透明,严禁铺张浪费。

五、经营与项目管理制度

(十七)经营范围规范。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鼓励探索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等发展模式,严禁超出范围违规经营,严禁从事违法违规、高风险经营项目。

(十八)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闲置土地、厂房、商铺、设备等资产委托公司经营,但不得将集体资产产权无偿划拨、出售给公司,公司仅享有经营权,无权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产出租、发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租期、租金、权责,租金价格合理,合同履行全程监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十九)项目与招投标管理。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须提前开展风险评估,严禁盲目投资、违规建设。公司承接工程、物资采购、资产招租(出售)等,参照执行村级“三资”管理制度,防止违规操作。

(二十)合同管理。公司所有对外业务、合作、租赁、劳务等事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建立合同台账,专人管理,全程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归档留存。

六、监督与公开制度

(二十一)内部监督。监事会全程监督公司运营,定期检查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制度执行情况,每季度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直接向镇(街道)报告。

(二十二)外部监管。公司主动接受镇(街道)监管,定期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实行定期审计,配合巡察、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二十三)信息公开。公司严格执行村务公开相关规定,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经营状况、财务收支、项目进展、利润分配等情况,重大事项实时公开,公开内容张贴于出资方村务公开栏,同步做好线上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接受村民质询。

七、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违规责任。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违规决策、盲目投资,造成公司亏损或集体资产流失的;

2.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资金和集体资产的;

3.违规担保、拆借资金、举债,引发债务风险的;

4.虚挂职务、违规取酬、虚报费用,套取公司资金的;

5.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低价出租发包,损害集体利益的;

6.财务造假、账实不符,隐瞒经营收支的;

7.拒不执行监督意见、拒不公开经营信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

八、解散与清算制度

(二十五)解散情形。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等情形,依法予以解散。长期无实际经营业务、空壳运转的公司,及时清算注销。

(二十六)清算流程。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由董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依法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公司资产、负债,编制清算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清算剩余资产,优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股权比例分配给村集体,严禁私分、侵占清算资产。

九、附则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5日。

附件: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强村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